即《中法越南条款》,亦称《中法新约》或《李巴条约》。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关于正式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由清政府代表李鸿章、锡珍、邓承修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签于天津。共十款。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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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06月0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
1885年6月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