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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

亦称明治宪法。1889年2月颁布,1890年11月施行。宪法全文共七章七十六条。宪法一开头就规定: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给予天皇绝大的权力,有批准法律、任免大臣、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媾和、统帅陆海军等权力。宪法在形式上允许人民“享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但又以“在法律范围内”的附带条件实际上取消了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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