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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包括田租、力庸和户调三项,故简称租庸调法。征收的原则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初颁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武德七年又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具体办法是:凡天下丁户(初二十一岁为丁,后有变动)分不课户和课户。皇室、贵族、勋臣,官吏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闻名乡里者,租庸调均免,为不课户。课户每丁每年交租粟二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