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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广义地说泛指拿破仑统治时期通过的五部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的《商业法典》,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的《刑法典》;狭义地说,专指《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署公布实施,1807年9月9日被明令定名《拿破仑法典》。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法典》改称《法国民法典》。1852年3月27日,恢复《拿破仑法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