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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司法分立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仿行宪政”,参照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央官制,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实行政审分离;并设总监察厅,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地方由直隶先行试办,袁世凯便择定先在天津府、天津县试办,令天津知府凌福彭负责办理。凌福彭一面制定审判章程,一面筹办审判厅。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月,《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拟成,并刊登在是年十一月出版的《北洋法政学报》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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