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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监督条例

该文件是由列宁亲自起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17年11月27日(俄历11月14日)通过并发布的。该条例规定,在拥有工人和职员共计五人以上,或每年资金周转在一万卢布以上的一切工业企业、运输业、银行、商业部门、农业企业和合作企业中,一律由工人监督其产品和原材料的生产、加工、分配和购销,以及企业产品、原材料的保管和财务活动。企业主必须将一切账簿和统计表交给工人监督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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