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王先生购买了78条价值1.4万余元的香烟,本意是为了乔迁之喜的时候招待亲戚朋友,可没想到正好遇到烟草局检查,烟草局认为王先生存在非法经营香烟情况,不仅将香烟没收,还给予王先生1400元处罚,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王先生今年30多岁,在当地开了一家便利店,因为瞅准了商机,在天时地利的配合之下王先生也挣了不少。
平常王先生只要是在市场上卖的比较火的,在王先生的便利店都会出现,所以王先生总是能抓到别人抓不到的机会。
钱挣的不少,王先生也是换了豪车,还给自己买了大别墅,在自己的精心下大别墅也装修完毕,一家人准备择良日入住。
这对生意人来说是一件大事,所以王先生也订了一家酒店准备请亲戚朋友参加自己的乔迁之宴,当然少不了的就是烟酒。
王先生就托朋友购置了78条价值14000元左右的香烟,并随手存放在了自己的店铺里面。
随着乔迁的日子越来越近,王先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上也做的差不多,可没想到就是因为这几条香烟,让王先生陷入了烦恼之中。
原来这天王先生和往常一样刚开门,就遇到了烟草部门进行日常检查,排查了一番以后就看到了王先生放在店里面的香烟。
经过认真的检查,烟草局认为王先生的香烟不仅品类繁多,而且香烟上面的编号并不是本地的货物,所以认为王先生这批香烟属于非法经营。
根据相关规定,烟草管理部门不仅没收了王先生此批香烟,而且对其做出了1400元的行政处罚。
但王先生表示自己是为了招待亲朋好友购买的香烟,烟草管理部门处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判决。
法庭上,烟草管理部门提供了烟草编码不对应的情况,同时还提供了检查当天不断有人进入先生的店要求购买香烟的执法记录。
从视频监控中显示,王先生看到执法人员在场,对于买烟的顾客明显神色慌张,而且对于买烟的要求都表示了拒绝,这一点可以看出王先生售卖的香烟来源不明,作出处罚合理合法。
1、肯定有网友会表示,自己招待亲戚的烟既然被认定为了非法经营,王先生肯定是觉得很委屈。
但毕竟法庭上讲究的是证据,王先生只能说出自己是为了办喜事而购置的香烟,但是香烟的来源渠道都不能提供,相对于烟草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王先生这方的辩解就显得有点苍白无力。
2、烟草管理部门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烟草管理部门从王先生78条烟的编码来看,并不属于当地烟草专卖企业生产的香烟,由此可以看出王先生售卖烟草但是并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烟草管理部门根据王先生的违法实际,不仅可以做出没收香烟的处罚,而且可以针对进货14000元的金额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那处罚王先生1400元也是符合法律依据。
3、本案中,王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王先生提起的是行政诉讼,那么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应当由烟草管理部门提供证据。
刚才也说了烟草管理部门不仅提供了当时执法记录录像,而且也提供了烟草编码不是当地专卖企业生产的证据。
如果王先生最终想胜诉,那么必须要提供自己没有进货是为了售卖的证据,但王先生只是一面之词,很难得到信服。
反过来说一般有聚会的时候都只会有一到两种烟,本案中王先生78条烟光光品种就有十几种,这已经不符合日常聚会宴请的习惯。
所以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虽然烟草公司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王先生有非法经营的情况,但是针对于王先生的证据而言更有说服力。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烟草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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