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的变通
奴隶制在表面上的消亡其实跟奴隶制的大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在前3世纪到前2世纪罗马与迦太基进行的布匿战争后,作为胜利方的罗马灭亡了迦太基,其领土扩张到了整个环地中海区域。而领土急速扩张的结果就是罗马境内被抓为奴隶的人数急速增长,而大量奴隶最终都流向了对劳动力需求量最大的农业生产,所以到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境内几乎所有农业生产都由奴隶来进行,自由人的农民几乎绝迹。
而这种转变的结果就是罗马帝国的奴隶开始越来越紧密地和自己所耕作的土地联系在一起,罗马帝国的奴隶主们进行交易时开始越来越多地直接连土地和奴隶一起交易,而不是直接买卖奴隶,因为这样做无论从生产成本上还是税收上都更划算。这样的实践最后变成了名义上的奴隶解放,即奴隶主无权再买卖奴隶,奴隶表面上成了自由人,成了自己所居住土地上的租客,但获得了“解放”的“自由人”们却必需通过不停的劳动来付“租金”,而他们工作到极限所获得的报酬也只够偿付租金和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且他们无权更换自己所属的土地,因此他们虽然不再被称为奴隶,但却成为了农奴,而农奴和奴隶唯一的区别是农奴不能被单独转让,农奴是从属于土地的,事实上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因此只能随土地一起被转让。
这样表面上看好像奴隶不再被视为财产,但事实上奴隶们只是被转变成了土地财产的一部分,他们的主人不再是奴隶主这样的财产所有人,但却变成了地主这样的地产所有人,所以整体上其实对于奴隶或者农奴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他们仍然没有其它任何权利。
中世纪的奴隶制
而罗马帝国奴隶制发生的这种转变,除了生产关系的推动之外,也是为了和后来在欧洲占据统治地位的基督教教义相适应。因为基督教在欧洲成为统治力量之后,把其他信仰基督教的人变为奴隶被视为非法,但将其变为农奴就不违反教义了,所以这样也让封建领主们似乎相对于过去的奴隶主占据了道德高地。
但因为只是将基督教徒作为奴隶违法,而将非基督教徒作为奴隶就不违法,所以其实在中世纪的欧洲,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禁止奴隶的存在或者奴隶买卖。欧洲许多城市仍然有奴隶市场,买卖从非基督教地区抓来的奴隶。只是由于当时的欧洲没有大规模对外扩张的实力,所以整体人数较少,不占社会的主流。但奴隶制在欧洲从未消亡,即使在名义上也没有。
而在15世纪末欧洲人开始殖民时代之后,因为抓到的黑奴越来越多,所以奴隶制又死灰复燃,当时的欧洲人也没有制定什么新的法律,而只是把原来就有的法律做了一些修改,让其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所以其实从法律层面,奴隶制在欧洲以及美国是一脉相承的,从罗马帝国到美国、巴西,都是始终在实行同样的制度,只是具体做法上有些差异而已。而在表面上没有实施奴隶制的欧洲中世纪时期,其实广大农奴和奴隶的处境,除了所有权方式有所不同之外,其它方面并没有什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