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党组书记。1957年5月出生,江苏扬州人,1978年3月入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基本资料
中文名:胡问鸣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江苏扬州
出生日期:1957年5月
毕业院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物履历
1975.11——1978.0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县赤岸乡知青;
1978.03——1982.0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数学专业学习;
1982.02——1999.02,航空工业苏州长风机械总厂培训中心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其间:1993.09——1994.01,在中央党校进修学习;1996.09——1998.07,在苏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9.02——2001.07,航空工业苏州长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1.07——2002.03,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载设备部部长;
2002.03——2008.0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其间:2001.04——2006.01,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2005.03——2006.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05——2008.07,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筹备组成员;
2008.07——2008.10,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2008.10——2010.07,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2010.07——2012.05,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2012.05——2012.0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全面工作;
2012.07——2015.03,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5.03——2019.0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2020年5月1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问鸣丧失信仰,背离初心,党性缺失,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企业经营主责主业;大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下属单位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录用晋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纵容默许家属在私营企业挂名取酬、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违规购买住房、占用公车,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安排下属企业投资股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公权私用,在工程承揽、业务合作、资产收购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资产重大损失。
胡问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问鸣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1月21日,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胡问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2月,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问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问鸣利用担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苏州长风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载设备部部长,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