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湖北公安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基本资料
中文名:李忠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湖北公安
出生日期:1964年7月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
入党时间:1984年4月
参加工作:1985年7月
人物履历
1985年7月至1987年9月,任江陵县朱场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1987年9月至1997年10月,先后在武汉市洪山区粮食局、饮料公司、中心粮店、区委办公室、洪山区建设乡工作;
1997年10月—2000年12月,任洪山区副区长;
2000年12月—2006年8月,任汉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
2006年8月—2007年1月,任蔡甸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区长;
2007年1月—2011年9月,任蔡甸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9月—2012年9月,任武昌区委书记;
2012年9月—2016年12月,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6年12月—2017年2月,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7年2月—2018年4月,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人物事件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督察发现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湖北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其中,武汉市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放宽湖泊保护标准,在编制及批准实施湖泊“三线一路”规划时未严格落实蓝线保护范围,造成汤逊湖、官莲湖、朱山湖等应予保护的部分水域被划出保护范围,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时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
2018年2月,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4月27日上午,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免去李忠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18年8月22日,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忘却初心,私欲膨胀,纪律和法律底线全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018年9月,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李忠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8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忠,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18日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等3人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与李忠共谋,利用李勇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执行李忠等人的错误决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忠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辩护人在场见证下,被告人李忠等3人在庭前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