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这个名字在古代历史上很有名。古代有许多著名的女性人物,但著名的才女并不多,而就是其中之一。都说余不仅有才华,而且漂亮,但令人费解的是,她却偏偏看上了一个长得丑而且特别花花公子的人,那就是温庭筠。文的长相和他的名字可以说是天壤之别,那么余到
底喜欢他什么呢?今天就让边肖带你去看看吧。
1.于简介
余,女,晚唐诗人,长安(今陕西Xi)人。鱼的第一个名字叫尤伟,字蕙兰。咸通(年号,860-874)是的妃子,李的妻子不允许她在长安县医馆出家。我和作家文一起唱了很多歌。后来,她被和以杀害女仆的罪名处死。于天资聪颖,爱好读书,尤其是诗词作品。她们与叶莉、薛涛、刘采春并称为唐代四大女诗人。现存诗50首,收录在《全唐诗》中。有一卷是玄寂的。他的事迹见于《唐代才子传》等书。
于一生不仕。于的名声虽然流传千古,但因为他不是官员,所以他在正史上没有留下一个字。他的生平资料散见于晚唐皇甫枚的《三水》、宋初孙光宪的《北梦》、元代新的《唐人传》等。此外,《太平广记》、《南方新书》、《知斋解题》和《全唐诗》中还有一些相关的篇章外短句。正史和方志中对余的记载都很少,所以对他的研究多集中在他的诗歌方面。他的著作有《余集》一卷,现存诗五十首之多,其中全唐诗未收录。
有《余诗集》一卷,收诗49首。中国国家图书馆(北图)收藏了唐代少女于的南宋刻本诗集。此外,《文苑华英》中还有余的《折柳》一诗,并不集中,故从古至今保存有余诗五十首。
北土藏宋本于《唐女诗》,宋代、陈洁源书坊刻,有"临安付鹏北木秦方陈楠书屋印刷厂"。该书为明代朱承觉、向等藏书家收藏。1803年(清嘉庆八年)被大藏书家黄丕烈收购。1916年(民国五年),落入袁手中。后来为北图收藏而发行,最终成为国家收藏。
2.玉美丽又聪明,但她被丈夫抛弃了。
余的父亲读了很多诗书,但他参加科举考试多年后并没有获得功名。最后,他只能把成名的希望寄托在余身上。在父亲的刻意培养下,于才华横溢,文采斐然,诗作受到文人墨客的追捧。由于她的美貌和才华,于吸引了文的注意,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师友。随着交往的时间越来越长,余开始对文产生了朦胧的爱意,而文不可能不知道。其实,余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在《情种》的年龄,余是最“合适”的人选,是温庭筠,再加上他才华横溢,与余相投。难怪余会爱上他。然而两人年龄差距如此之大,几乎不可能走到一起。最后,文离开长安去了湖北,于经常给他写信和写诗来表达他的思想。
14岁时,余遇到了年轻有为的,他们是天造地设的一对。温庭筠看出了朋友的心思,于是把余和撮合在一起,这对她来说是个好归宿。不幸的是,李亿的妻子非常讨厌余,她不希望任何人介入分离丈夫的爱情,所以她每天都试图摆脱她。李夫人的方式是可以理解的。每个女人都不希望丈夫纳妾。有些人因为面子和名声不敢反抗,但李夫人敢于捍卫自己的权益。况且,于又漂亮又有才华,让这样的女人进门做妾,很可能会动摇他妻子的地位。
眼看后院开始躁动不安,只能将玉安置在道观里,等时机成熟再带她回去。在道观里的日子太过平淡,于是余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写诗悼念丈夫上。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的丈夫再也没有来看过她,更别说带她回家了。余四处打听,才知道早已带着妻子出去做官了。这个消息让她觉得很痛苦。冷静下来后,余彻底放开了自己。既然知足的女人得不到爱,不如趁着年轻好好享受一下。余把放在道观上。以诗为友”的牌子,有学问的人前来请教,最有文采的人便由余留给取乐,他们的风流韵事传遍了整个长安城。在那些日子里,余过着潇洒而又悲伤的生活,这显然不是她想要的生活。
3.文的条件很差。他为什么能赢得余的心?
初识文时,余才十岁,那段懵懂的爱情还没开始就结束了。只是,越是这种稀有的东西,留下的印象越是不可磨灭。当文年过半百时,他仍然和余走到了一起。在别人眼里,他们并不般配,一方面是因为巨大的年龄差距,另一方面,则是文的“个人条件”。
文之丑,甚至有“文钟馗”这个名字可想而知。此外,文听云喜欢逛青楼,因为他生性风流。这样的人怎么活?首先,我们来谈谈文与的恋情。有一段时间,他穷困潦倒。为了填饱肚子,他去淮南投奔朋友。没想到,文很快就故态复萌,跟着达官贵人去喝酒、逛妓院,有一次喝醉了,他就成了醉鬼。后来,文潜入扬州城,因违反宵禁令被官兵盘问。此时的文大概还没清醒过来,居然对着官兵说胡话,最后还被别人打了一顿。
文的个性实在令人不快,但他华丽的诗词却受到人们的追捧,这就引起了的注意。在经历了许多风浪之后,余的心已经青一块紫一块了。似乎只有文能理解她的难处,成为她的“蓝颜知己”。在别人眼里,文是个油腻的中年人,一事无成,但余并不在意,只是要求文真心待他。
显然,文并不是真的有意于。他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身份很不一样,总是偷偷摸摸在一起。后来,文与的婢女有染,于是一怒之下杀人灭口。按理说,杀死自己的奴隶并不是死罪,尤其是当对方首先有过错的时候,但是余却被判了重罪。是替余打官司,他是个残暴的官员,被余拒绝了。这个案子只是假公济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