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2月12日,末代皇帝溥仪颁布退位诏书,意味着享国268年的清朝彻底灭亡,随后进入民国时代。改朝换代后,为了庆祝新时代的到来,历代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颁布了普天同庆的法令,即大赦天下,赦免大部分犯人。那么清朝灭亡,民国建立之后,你们是
怎么对待前清朝的犯人的呢?
有人认为民国自然会赦免前朝的犯人,就像历代一样。毕竟朝代更迭,领导班子更迭,现任领导班子没必要处理前任领导班子遗留的问题。
但实际上从前清朝到民国的巨变,只是换了一套工作制服和一套监狱管理条例,其他事项不会有太大变化。中华民国接管了前清的主权,自然也就接管了前清的俘虏。
民国不可能像历代那样赦免犯人。毕竟时代进步了,民国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远强于古人。如果大规模赦免犯人,必然会引发社会纠纷,甚至社会动荡。释放一些十恶不赦的人,不利于社会治安。
所以从前清朝灭亡到民国建立,大部分犯人都在继续坐牢。为什么说最?因为确实有少数犯人,所以在清朝灭亡后马上就被释放了。
这种"囚犯"主要是政治犯。什么是前清朝的政治犯?通俗地说,就是前清朝参加革命起义的人,也就是革命党。这些人是清政府十恶不赦的反贼;但对于民国政府来说,无疑是创造了民国的功臣。
他们不仅无辜,相反,他们有理想、正直和勇气"三侠"所以民国一成立,就直接把他们放了。
其实对于这种"政治犯"早在清朝灭亡前夕,尤其是武昌起义爆发后,他们就开始重获自由。如汪精卫(当时仍是向往革命的英雄)因刺杀摄政王载沣入狱,武昌起义爆发后获释。
除了政治犯,一些犯人也会被释放,比如那些罪行轻微的犯人。
这类囚犯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治安罪犯:轻微罪犯。
2.经济罪犯:诈骗犯、欠债不还者等。
3.道德犯:不尊重父母祖父母的犯人(在清朝,不尊重父母是犯罪,严重者可判绞刑或流放)。
4.职务犯罪人:普通贪污渎职犯罪人(主要是官员)。
5.具有封建特征的犯人:如被判言的官员、犯忌讳、逾越的官员和人。
这类犯人对社会危害不大,有的甚至危害不大。特赦他们是为了庆祝中华民国的成立,显示新政府的仁慈,也是为了减轻监狱的负担。
轻微罪犯可以释放,但有两种重罪,永远不能释放。应该怎么做?一切都要依法办事。
一个是杀人犯。这种犯人对社会危害很大,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如果他们被释放,正义将难以伸张,民愤将难以平复。
一个是强盗。这主要是指土匪、暴力劫匪等。这样的罪犯对社会的危害也很大,也会影响中华民国政权的稳定。
关于犯人的处理,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后,也做了两项重要工作:
一是平反冤假错案。为了显示新政府的正义,民国政府将此类争议案件发回重审。如果重申,相关的"囚犯"有冤屈,自然会无罪释放。或者,虽然有罪,但罪行较轻,符合释放原则,也会被释放。当然,如果再审之后,发现罪行属实,而且是重罪,那你还得继续坐牢。
第二,出台假释制度。1913年,北洋政府参照西方监狱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了《监狱准则》。根据新的指导方针,前清朝囚犯可以申请假释,如果他们在监禁期间表现良好,并已在监狱服刑一定年限。
值得一提的是,宣彤退位后,袁世凯担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实际上颁布了类似古代大赦令的总统令:
民国元年三月十日前"除了现实生活和强盗",所有罪犯"不管是轻罪还是重罪,不管有没有被发现,不管有没有和解,都免"。
前面的内容是对这个总统令的分析。
总结:前清北洋政府释放的犯人,基本都是小偷小摸之类的小罪犯,或者是触犯了封建王朝禁忌的无辜百姓(在民国政府看来)。那些罪行恶劣的罪犯不可能因为改朝换代而逍遥法外。所以,人一定要守法,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