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法律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凡是老城的历史分区,往往同时存在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建、新建筑建设的矛盾与统一问题。因此,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为关键。
法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护整体地理环境以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特征,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设立基金、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二章保护名录第十条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保护名录。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对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识;已经消失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水系、建筑、遗址等,应当在原址或者附近设置记载有关历史信息的标识。保护标识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建立档案,并持续补充完善,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纳入全市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开展普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做好申报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护的建议。第十四条申报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可以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保护对象进行论证并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等的申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