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人贩子,现在的社会也充斥着这些人渣,很多人恨得咬牙切齿。这些人贩子屡禁不止,不知毁灭了多少家庭,多少无辜的孩子留在废墟中。当今社会,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倾其一生培养他们。突然,孩子被拐跑了。那种痛苦只有
更苦,每一个都是最苦的。
有人说,抓这些人贩子不一定要慈悲为怀,而是要杀鸡儆猴。
否则很难阻止这样的行为继续下去。一个孩子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命运。
那么在古代,你是怎么对付人贩子的呢?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被称为"略卖"。
从汉朝开始,法律上就明确规定这是大罪,但是因为利益大,这种行当做了几千年,虽然像火炉一样。
《史记》中有很多贩卖人口的记载。
在汉代,拐卖与群盗、偷杀、盗墓等重大犯罪一起被提及,并被判处死刑(斩首分尸)。
后世的立法基本都遵循这样的规定,只是处罚有所不同。
唐律规定:"把微微人,微微人当奴婢卖,扭;对于作曲家,他流三千里。那些妻妾后代,也不过三年。"
《元史·刑法志·官民"但犯了偷贼、伪造珍贵纸币、轻微贩卖人口、烧坟、强奸等死罪",应当交给我们处置。
在后世眼中并不文明的元朝,稍有贩卖人口就和制假、挖坟、放火一样十恶不赦。
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刑罚方面,减轻了处罚。
《大明法》规定"设下总纲引诱情人做奴婢和妻妾之子,杖一百只三年"如果被拐卖的人是奴婢,罪行就会减轻。
万历年间,改法:设下总谋引诱情人,诱拐良家子弟者,不论交易成功与否,都要发配军队。
累犯,游街一个月,送去当兵,我死了,我的后代接手。
但是对于那些故意伤害孩子的人贩子,一旦被发现,年中就处决了,没有任何余地。
在明朝,有一个人叫"收割和切割"因为犯罪。
通俗地说,就是故意造成孩子残疾。这个罪行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
一旦发现罪犯,抓住他然后等着他的是凌迟,主犯和从犯都是同罪。
清代就发生过这样的案子,当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
但当时的嘉庆皇帝仍不松口,下令处死凌迟。你想想,嘉庆有多讨厌这些人渣。
这个罪犯叫张良碧,安徽人。五十多岁的时候,他沉迷于巫术,认为吸食女婴的精华可以延年益寿。
16年,16个女婴被杀。
一些女孩发现老张曼良弼经常带他的小朋友回家,并向大人报告。
大人们立刻想到了"收阴养阳",于是他向政府举报了张亮碧。
张亮碧交代了作案细节:诱拐女孩后,她狂喜地往女孩鼻孔里吹气。
女孩昏迷后,张亮碧将一根银管插入女孩阴道,吸了几天或十天"精华"。
事后,女孩死亡,被送回家中。
这些人中只有5人侥幸生还,其中一人终身残疾,其余11人相继死亡。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皇帝下令:"张亮碧舔女婴的精华,前后十六个人。
11个女孩被杀,一个被毁了。它穷凶极恶,人形似兽,从四百里外送到钱凯那里。
取此令,即先示当年之罪犯,集十六家之亲戚于左右,以表众怒,以取悦百姓...然后在这一年把他处死。"
地狱般的报酬世世代代都是妇女儿童贩子的资本。此类犯罪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自身,也给其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
有些犯罪行为令人发指,可以形容为不道德、没有人性的动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