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公约
1874年10月9日,《伯尔尼条约》签署,1878年5月,邮政总联盟修订了《伯尔尼条约》,改名为《万国邮政公约》,万国邮联规定了国际邮件转运自由的原则,统一了国际邮件处理手续和资费标准,简化了国际邮政帐务结算办法,确立了各国邮政部门争讼的仲裁程序。
1964年万国邮联第十五届代表大会按照组织条例与业务规定分开的原则,将原《万国邮政公约》分为《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和《万国邮政公约》(含实施细则)。
主要法规
法规概述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是万国邮联的组织条例和万国邮联的法规的基本规定;《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是实施组织法和正常进行联盟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万国邮政公约》包括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和有关函件业务的规定等。以上法规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但是,会员国有权对《万国邮政公约》某项规定提出保留,保留项目列入《万国邮政公约最后议定书》。
邮政业务协定
邮政业务协定现有七项:《邮政包裹协定》、《邮政汇票和邮政旅行支票协定》、《邮政支票业务协定》、《代收货价邮件协定》、《托收票据协定》、《国际储蓄业务协定》、《订阅报纸和期刊协定》,每项协定均有实施细则。这些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仅对参加国有约束力。参加国有权对协定某项规定提出保留,保留项目列入有关协定的最后议定书。
主要机构
万国邮政联盟由邮政联盟大会、行政理事会、邮政经营理事会和国际局组成。
万国邮政联盟大会是邮联的最高机构,每5年召开一次。大会休会期间由执行理事会作为邮联的执行机构,由40个成员组成,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主要任务是修订邮联各项法规,审批工作计划和预算,选举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理事国,选举国际局正、副局长等。
执行理事会是大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以便协调并监督邮联的全部活动。执行理事会(原称执行和联络委员会)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根据邮联法规的规定,主持邮联的工作;现由40个理事国组成。
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有关邮政技术、经营管理、经济和技术合作方面的课题。现由35个理事国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会议一次。
国际局是邮联的办事机构,由总局领导并受瑞士政府的监督。在对外关系中代表邮政联盟,负责与各邮政主管部门的联络、情报和咨询工作。国际局设总局长和副总局长各一人,由邮政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