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晚,“中国电科清明节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的聊天记录截屏图片在网上流传,并引发普遍关注。
聊天记录显示,中国电科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的一名员工,因领导安排清明加班而暴怒,并透露自己和同事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加班到次日凌晨一两点的情况,引起部门同事的集体共鸣,纷纷要求辞职。
根据网传聊天记录截屏显示,事情起因为中国电科(CETC)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的一名员工陈某,因领导强制安排清明节加班而情绪爆发,将自己过去一段时间加班的怨气一并吐出,并引起了部门同事的集体共鸣,纷纷向公司表态请辞。
据媒体报道,目前该公司已要求两名涉事领导在工作群向员工公开道歉,但疑似当事人陈某回应已经离职。
有媒体致电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询问相关事宜,一名内部员工表示,他们在新闻媒体上关注到此事,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待相关工作人员核实清楚后,将进行统一回复。
随后中国电科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日,中国电科关注到多个网络平台根据网传“CETC成都事业部(413)”和“CETC-软件开发课(27)”两个微信群聊天记录,发布和传播有关中国电科的不实信息和言论。
中国电科高度重视,认真排查,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对于传播、扩散虚假不实信息的行为,集团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川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总工会已第一时间启动工作程序,积极跟进协调处置,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网络曝光的情况,他们正与成都市总工会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若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将采取措施,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他们还将积极介入涉事企业,敦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聆听职工心声,以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底色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希望事件能够不要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化解矛盾才是破题关键。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表示,已注意到相关网络舆情,将进一步前往涉事公司了解情况,调查核实。
这名工作人员称,清明节属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若加班,需支付300%费用;如果网络截图所传“早8晚11”工作的情况属实,那么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每天8小时工作制,加班不超过3小时)。
目前,他们已经有负责人在对此事进行具体的调查核实,但暂未收到当事人对于此事的投诉举报,如果如当事人所述属实,其公司行为确系违反劳动法。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对“法度law”表示:如果员工反映情况属实,这个月天天加班,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十一点,甚至凌晨一两点,那么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发生过度或强制加班违法行为后,员工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
员工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适合用诅咒对方去死、用各种脏话辱骂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侵犯相关人员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表示:员工并未提及加班费问题,说明这次职场怨怼的起因不在于报酬多寡,而在于领导的管理低效,无担当,无意义的加班文化。国企效率问题一直饱受诟病,错把加班当尽忠就是效率低下的表现。
从聊天内容来看,中层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也很低,员工对中层管理者的官僚主义,跪舔文化也是十分厌恶。
此外,加班也不能无限制,案例中员工反映的情况属实,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应介入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