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辉煌成就振奋人心,宏伟蓝图催人奋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踔厉奋发,接续奋斗。今年以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动队伍司法素能建设,持续完善高层次司法人才培养机制,开展第三届“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评选活动,储备一批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和后备力量。
学习身边榜样,凝聚奋进力量。福建高院新媒体推出“审判业务专家风采录”系列报道,生动展现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执着追求和匠心办案、深钻精研的专业精神,进一步凝聚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强大合力。
本期介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刘志健先进事迹
十九年的司法实践,他是矢志为民的办案能手;参与出版五本法学著作,他是善思健行的智库人才。
他,是现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刘志健,一个站在审判一线与司法研究的前沿,努力将“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做到极致的审判业务专家。
2003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刘志健便考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先后在大石法庭、民二庭、少年庭、执行局、调研科从事审判和综合文字等工作,在少年庭担任副庭长期间,因负责少年犯帮扶帮教“金不换”项目,多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间交流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锻炼,期间主审了40多起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再审案件。
2014年8月,他调至泉州中院,此后成为一名员额法官,在民二庭从事商事审判工作。
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多部门的工作实践,刘志健始终注重锻造政治品格,提升业务能力。收获的不仅仅是专业能力的提高、法官思维的塑造,更多的是理念的更新、思想的碰撞和信仰的坚守。
多年来,岗位在变,始终不变的是他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和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
“正确认识司法人民性,践行为民宗旨,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这样一句话写在他笔记本的扉页上,亦深深地镌刻在他的法官生涯中。
如何践行为民宗旨,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刘志健认为,执法办案是硬道理,离开了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司法人民性就是一句空话。
为此,他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储备,锻造过硬的办案本领,主动承办大案要案,坚持公正、质量、效率统一原则,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2021年5月,刘志健作为主审法官审理了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福建某劳务公司、张某、泉州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郭某与被上诉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支付工程尾款等问题发生争议,郭某诉至法院,该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请求判令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接手该案后,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刘志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真查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研究相关理论文章,最终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无效,讼争工程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承包方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支付工程价款”,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福建某劳务公司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等,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9月,该案入选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参考性案例并向全社会发布。
这是刘志健办理的诸多典型案件之一。仅2017年以来,他就审理了多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民生案件,妥善调解了多起旧案、“骨头案”。
“当前,司法除了定分止争,培塑社会正能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也是其重要功能。这是我们作为司法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和担当。”通过审理不同类型纠纷,刘志健大大提高了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也因此站得更高、想得更多。
多年来,他积极参与审理公司内部治理、股权结构案件,帮忙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保护合法产权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市场秩序。2020年以来,他多次参与泉州中院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全程配合做好国家发改委对泉州营商环境评估的迎检考评工作,积极参与审判工作调研,起草《创新推进商事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构建异地泉籍商会商事调解网络,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等,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法官的无知是无辜者的不幸。”刘志健一直以此警示自己。在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之余,他还保持勤奋学习、笔耕不辍的习惯,用辛勤的汗水灌溉出智慧之果。
2019年至2020年,他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分调裁机制研究》《处置僵尸企业案例研究》2个重点司法课题;参与出版《审判管理新发展》《重整与破产清算审判研究》等5本法学著作;多次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三等奖、优秀奖……因为学术研究成果丰硕,2021年,刘志健先后被福建高院列为首批全省法院调研人才、被省委政法委列入全省政法系统调研人才库。
面对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刘志健更觉得是一种鞭策。“我将践行初心使命,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水平,以匠心雕刻初心,用专业守护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刘志健如是说。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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