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没有一条很明确的分界线,因此,很多案件在大众看来是正当防卫,但判决却是防卫过当
这种判决结果合法,但不合情,也凉了人心,正如一部分网友所言:这以后谁还敢乐于助人!
这次要讲的案件,就是一起防卫过当的案件。
一、案例回顾
27岁的冯女士是某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50岁男子徐某是包工头,经常来这里消费,一来二去,两人就认识了。
徐某有家室,却不断地纠缠冯女士,提出要跟她交往,甚至想要花钱进行交易,但都被冯女士拒绝。
徐某由于工作的缘故,脾气很差,又很爱面子,所以在多次遭到拒绝后也上了火,进而萌生出先强来,再给钱的荒唐想法。
案发当晚,冯女士下班回家,徐某则是紧跟其后,一直跟到冯女士所住的楼层。
冯女士早就注意到身后的徐某,她很害怕,但只能强装镇定,直到自己回家后,这才松了口气。
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徐某竟然在外面踹起房门。
当时时间很晚,这又是冯女士租的房子,她可不敢让徐某这么糟蹋,再加上已经回家,所以也就有了些底气,冯女士就开了门。
开门的一瞬间,徐某将冯女士强行从屋里拽出来,然后生拉硬拽,将她带进了楼梯间欲实施强奸,徐女士的只能不断挣扎,大声呼救。
住在楼上的小赵是房地产公司的保安,他听到有人呼救后便立即出门,然后就看到电梯间里冯女士被强奸的这一幕。
这一刻,小赵来不及多想,冲过去将徐某拽到一边,这个时候,逃跑才是正常人该有的反应,可徐某冲向小赵,打了他两拳。
小赵进行反抗,将徐某推倒在地,打了他两拳,又一脚踹在他的腹部。此刻,徐某意识到自己不是小赵的对手,于是逃离了现场。
之后,冯女士报警,并和小赵一起到派出所做笔录,而徐某也在不久后来到派出所,可在录笔录期间,他称自己肚子疼,而且脸色十分苍白,民警只能带他先去医院检查,结果是横结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就这样,小赵被徐某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60万元,不仅如此,如果小赵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是过失致人重伤,那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二、案件的判决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其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这里举个例子,一个身材高大的强壮男子将一个瘦弱男子逼到角落,不断地踹他的腿部,注意只是踹腿。被踹了十多脚后,瘦弱男子反抗,将强壮男子杀害。
这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这种防卫在“必要限度”内吗?显然不在。
具体到本案中,检察院经审认为,小赵阻止徐某侵犯冯女士,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结合当时的情景,小赵防卫程度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徐某重伤的后果。但鉴于小赵有制止不法侵犯的行为,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到此或许并未结束!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像本案中的情况,因防卫过当而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也就是说,检察院已经认定小赵犯罪,但因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所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说得再直白些,就是小赵有罪,但害怕起诉后负面影响太大,这才作出酌定不起诉,以此把大众先“忽悠”过去。
在这种情况下,只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受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所以说,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赵不会坐牢,但是否需要赔偿还不一定,我也一直想找到案件的后续,但始终没有找到。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节稍有改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