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汉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许多制度的开创都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汉朝的统治阶级在其长达四百余年的统治时间内,创立并且初步完善了档案典籍的存档立法工作。体现了档案以及档案相关工作,在封建制度上且统治人民群众期间的重要性,也为后世提供了档案立法的相关思路,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相应流程。
汉朝对档案典籍的收集保护
汉朝的统治者对于档案典籍的收集非常重视。
一方面,在秦朝时期曾经焚书坑儒,广泛搜集民进啊的书本,集中于朝廷政府之中,导致百姓之间书本典籍匮乏的情况出现,民间藏书的数量急剧减少。
另一方面,书本,典籍等档案材料集中记载了天下的地理、水利,各地的民风、民俗,以及包括户籍,人口,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统治阶级所需要的要素,在建国和统治过程中有重要作用。
因此当刘邦起义军攻入咸阳时,萧何主动前往秦朝的行政机构接收了秦朝的档案材料,为刘邦夺取和巩固政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到了汉朝时期,汉惠帝废除了秦朝的挟书律,汉武帝、汉成帝又向天下广泛寻求书籍,并对将民间藏书捐赠给朝廷的人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因为这些举措鼓励,大量民间典籍、档案能够被广泛收集,统一储存到中央,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传承奠定了基础。
汉朝的档案制度
尽管受到史料的缺失影响,我们无法全面得知汉朝时期档案典籍的移交工作全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一些蛛丝马迹之中,揣测汉朝时期,有关档案典籍工作的相关面貌。
汉朝地方机关要将相应辖区内的人口、收成等档案材料,以每年的九月为界限进行归档立卷,并正式向中央移交。
而这项工作是一项非常隆重的事,每年移交档案时连皇帝都会亲自参加,因为这些档案相当于现在的财政收支账目,是一个国家极其重要的经济命脉。
对于历史上的每一个王朝来说,对档案典籍的保管都是相当重视的。
早在商周时期,尽管受到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影响,建筑物建造周期较长,每个王朝的档案都会保存在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意义特别重要的宗庙中。
而到了秦汉时期,就已经修建有专门的场所来保管档案典籍,特别是汉代,有史可循的汉朝统治者用来收藏各种文书档案的场所就有西汉的石渠阁、兰台,东汉的东观等。
石渠阁由萧何负责建造,建立于公元前200年左右,在建造时还特意引入了贯穿四周的水渠,不仅有利于防火防盗,并且流淌在水渠中的的水,对于气温有调节的作用,有利于典籍的保存。
兰台则隶属于御史府,由御史中丞管理,是汉代收藏档案典籍数量最多的地方之一,也是史学家所期望的重要场所,汉代历代皇帝的制、诏,臣僚的奏疏,国家颁发的律令,各类舆图和州郡上交的计簿等都收藏在兰台,给了兰台在政治上的重要意义。
东观兴建于东汉光武帝统治期间,刘秀迁都洛阳时,将兰台、石渠阁中的一部分典籍带到了东观,此后,东观就变成了东汉的档案管理与储藏中心。
到了东汉汉和帝时期,汉和帝还经常和国子监,太学院的儒生在东观对各类典籍进行探讨,又给东观带来以浓厚的学术气息。
而在汉朝更是引入了档案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丹书铁券,即传统意义上的免死金牌。刘邦统一天下后把功臣的功劳都刻在铁做的凭证上放在金子做的盒子中,收藏在宗庙里,以示对功臣功劳的表彰。
在汉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档案程限制度,通俗的来说,也就是各类文书档案必须及时办理,尤其是皇帝的诏书、旨意,不允许擅自留下擅自延迟。
东汉孝章刘炬建初期间,京师及兖、豫、徐三州发生大旱,刘妲建初元年正月下诏:
“勿收兖、豫、徐州田租、刍槁,其以见谷赈给贫人。”“长史亲躬,无使贫弱遗漏,小吏豪右得奸妄。诏书既下,勿得稽留”。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皇帝的诏书下达,任何人都不能够进行阻拦和拖延,且诏书中所提出的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够违抗和质疑,体现了封建时期帝王统治者对于臣民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体现。
为了维护这种权力的权威所在,汉朝对于违抗诏书的量刑非常严重。
擅自截留诏书,故意拖延、阻拦诏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会被降职贬官,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贬为奴隶,更有甚者被腰斩、砍头的。
实际上,这种量刑不仅仅是针对皇帝的诏书,对于普通的上级对下级的下行公文,这种量刑也同样适用。
之前我们已经提到过,每一年的九月份,各个地方政府都要将辖区内的财政报表上交到中央,由中央对每一年的财政收支账目进行比较和评定。
因此汉朝统治者非常重视相关档案的移交和统计,尤其是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核实查证档案中的内容存在虚假计数,欺上瞒下的情况,有关的官员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文书档案违法,是擅自改变或者伪造皇帝的诏书。
一般而言,诏书是皇帝权利的象征,甚至有时高过国家的法律。因此对于皇帝诏书的更改和伪造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汉朝时期通过划分伪造诏书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将罪名同样划分为三个等级来对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对应的惩罚,最轻最轻的处罚也是当事人免职,罢官的结局。
汉朝档案立法的影响
汉朝有关档案立法的相关内容,很多都已经随着法律条文的遗失而无从考证,但是把有限的现存条目,与其他有关的文献,以及后世各个朝代的档案法规相比较可以发现很明显的传承规律。
首先,汉朝所制定的许多档案相关的法律条目,都传承到了后世各个朝代的法律条文当中。从唐、宋等官方刊印的法律条文中,可以明确得知汉代的法律法规是为后世黎朝礼嗲所继承,并得到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后的产物。
其次,汉朝对于档案库建设方面的重视,也被后世所效仿。汉朝初年的石渠阁开创性的采用了石渠去引导水流来保护典籍的思想,这种思想也影响到了后世的历朝历代。
明朝弘治年间,内阁大学士上疏,在北京皇城内仿照石渠阁“于文渊阁近便去处,别重楼一所,不用木植,专用砖石垒砌为之”,“收贮繁要文书,以防意外之虞。”
修建了我国我国封建社会档案库房建设的杰出代表,位于北京故宫内的皇史宬。
最后,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汉代的档案法规建设是不完善的。一方面,汉朝是继承发展秦和秦以前的档案立法;另一方面,汉朝的档案法规又较肤浅,许多立法靠以后历朝发展和健全。
结语
汉朝的档案立法,或许受到时代性的限制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他对于文化典籍的保护、对于中国文学史的发展,依旧有着不可否认的重要意义。
更何况汉朝的很多档案立法的内容,时至今日依然出现在我们面前,广泛使用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可以从中深刻的得知,汉朝的档案立法,并非全然无用,它更是一种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益政。
参考书籍
司马迁《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