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乡村是整个国家的最基础单位,乡民就是国家具体的管理者主体。因此,治理国家的水平如何?常常需要通过了解乡村中的情况来着眼。通过了解乾隆年间的司法类著作--《清代巴县档案汇编》,就可以了解当时清廷对于乡村的管理情况。其中内容涉及到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是一部综合类的档案记录。
巴县“据大江上游,三江总会,水路冲衙,土地之美,无物不宜滋生,日用之须,虑无不应有尽有者”。通过这样的描述可以知道,巴县“路当冲衙”,占据着重要的地理位置,同时也享受着丰富的物产资源。乾隆年间的巴县乡村,在民风民俗和生态环境上有着鲜明的特点,自然在行政管理上也带有浓厚的地域特征。
巴县是重要的交通枢纽,经济的繁荣带来了商业与工矿行业的发展,由此更是促进了经济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比如频繁的天地买卖,必然产生较多的租户与佃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各方人口被繁荣的景象吸引迁入,导致巴县乡村的人口中不仅有本地人、外地人,还有边区“蛮人”存在,各方人士聚集在一起,加大了管理难度等等。
清朝初年,巴县的经济还不甚繁荣,当时的巴县乡村相对单纯,村民也喜好安静、民风淳朴,方便治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治安逐渐受到威胁。一些盗匪频繁出现、矿区被私自开采,在乡村中还有贩卖人口、宣传邪教的陋俗产生,更有恶霸横行乡里。巴县乡村的治理难度日益加大,县官的工作显得更加繁琐。
为了更好的管理,巴县知县采用的是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约保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当地情况,这一体制又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巴县设置了牌保、约客等,加强对乡村的管理。由于在中国农村,乡绅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他们有着深厚的政治影响力,常常是当地的意见领袖。因此,在管理乡民的基础上,巴县知县进一步将注意力放在了当地乡绅的身上。
在管理村民时,巴县知县设置了地邻、场头、匠头、炉头、夫头等乡村职役,负责协助管理乡村事务。要维持乡村治安稳定,最重要的就是人口管理办法。在人口的籍贯分类上,巴县知县设置了巴县、福建和无籍人员三大类,在类别上分为耕田、种田、佃田和当田四种。户口簿上详细登记牌第、籍贯、类别与其他备注信息,对于人口的治理可以说是相当细致,方便知县掌握当地百姓的情况。
这些工作看似细致,实际上还有一些不足。为了加强管理,巴县知县设置了十家牌制,规定:“城乡市镇,挨户联牌。十户立一牌,十牌立一甲长,互相联络,轮流稽查。倘一家犯罪,执牌俱禀。如隐匿不报,罪坐九家。”通过这样的方式,以区域为单位,让乡民们互相监督,管理更加有力。
在人口管理和治安方面,巴县政府付出了极大的关注。除此之外,巴县政府还设置了巡检司,比如雍正七年时,中央政府设立木洞巡检司,专门用于治理巴县境内木洞地区的乡村社会。
巴县是重庆下辖的首县,而重庆又是清朝川东道的首府,因此巴县堪称西南重地。那么,如何治理重庆,如何治理巴县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巴县知县来説,必须要使得当地纪律严明、治安稳定、经济繁荣,才算得完成本身职责。
而作为知县来说,其实并没有过多的时间放在乡村的具体事务上,他们的精力更多的在堂事当中。因此,巴县知县就将权力下放给了乡村衙役,通过他们来制约乡民。这一职责的主要担当着是吏役和约保,他们就是乡村与知县之间的纽带。正如汪辉祖所言:“宽以待百姓,严以驭吏役,治体之大凡也。”这治理衙役的办法,也正是治理百姓的办法。
然而乡村衙役常常为了满足私欲,知法犯法。他们常常利用本身的权力,欺上瞒下,只是村民遭殃。办事的时候,他们往往是兼顾知县的命令,同时又迎合乡村的意识。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办差,村民愿意配合,当然也存在一些弊端,那就是乡村衙役从中谋取私利。从大范围来说,这么做的乡村衙役不在少数。
《巴县档案》有这样一个案件记载:“据余贵供:如今在捕府东班,是袁理引进的。是小的该死,奸过宋氏一回。是小的将宋氏送到袁理住的刘长龙家卖娼。县正堂批:余贵身充捕府班役,既已奸宿宋氏,复行抑勒卖奸图利,淫恶已极。袁理系何衙门快头,其窝顿流娼,亦应一并据究。又批:共钱三千,迅缴。”此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衙役知法犯法的案例。
对于那些作奸犯科、无视法度的乡约,知县必须要严加惩治,才能维持其威信,保证当地的正常秩序。比如《巴县档案》记载:“缘蚁等甲内乡约王甫章,收办军需,每两钱粮勒收钱一千文。因前任仲主将仓米发给甫章,以散花户,讵恶将仓米吞嚼。至今在乡每两钱粮勒要帮钱一千二百文,蚁不允帮,岂恶仗乡约之势,凌辱赌控。迫叩仁恩,赏准据究,以儆滥派。县正堂批:准拘讯,尔等敢于具禀蠢约,可以办事。现在军务纷繁,即着充乡保。该房即发执照,毋许刻延。”
为了方便管理乡村,巴县知县设置乡约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却存在诸多漏洞,令乡约存在滥用职权、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乡约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时,就意味着乡村环境的恶化。因此,知县必须要对乡约严加管束,才能确保乡村环境不受影响,当地社会秩序不至于紊乱。
保长是征收钱粮的主要行为人,而征收钱粮正是知县一个重要的考评指标,所以每当旧人保长准备辞职,举荐新人时,知县往往要格外谨慎。《巴县档案》记载:“奈蚁年老六十余岁,实难督办粮务,是以邀集合甲公议,唯有网文仲殷实谙练,秉公端方堪充。为此,肯除蚁名,赏给文仲印照。县正堂批:应于年底公举,承充有人,方可退辞缴照。”
巴县地理位置优越而关键,到清朝中期,经济迅猛发展,外地人口因其繁荣景象不断涌入,这就造成了人口构成逐渐复杂。当本地人、外地人及边区“蛮人”并存时,也意味着不同的信仰并存。在封建社会,信仰的力量足以抵挡知县的权力,因此,为了强化自身的权力,知县必须要与当地的地主和士绅阶层联手。然而他们既是当地的意见领袖,又可能与村民存在一定的矛盾,如何与地主、士绅相处,就称为知县的一个大课题。
首先,知县会顺应民意,惩治那些欺压百姓的士绅;其次,知县还要保持清醒,为那些蒙冤受屈的士绅伸冤;最后,知县还要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引领士绅阶层起到号召作用,使当地在自己的意志范围内治理。
总的来说,巴县出于重要的地理位置,人口构成复杂,如何治理就称为知县最紧要的考核标准。在乾隆年间,巴县知县灵活调整治理办法,结合各方势力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乡村环境,《巴县档案》中存在着许多这样鲜活的案例。
参考文献:
①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1997年版;
②汪辉祖:《学治臆说》,中华书局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