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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手脚也要承担赋役?唐太宗贞观十六年括户及禁自伤残事件上

所属分类:历史解密 编辑:下一个明天 访问量:3997 更新时间:2024/1/29 11:20:47

唐太宗李世民

一、贞观十六年(642)括户及禁自伤残

贞观十六年(642)正月,唐太宗下令检括天下浮游户, “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资治通鉴》)。意思就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检括户口,查找没有户籍的人,并要求他们在第二年年末附籍完毕。

同年七月,唐太宗下达禁自伤残的制书,“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资治通鉴》)。意思是从今往后,如有自伤残的人,要依据唐律予以惩罚,并且仍然要继续承担赋役。

检括户口,一般是在人口出现比较严重的浮逃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而禁止自伤残,按照《资治通鉴》和《册府元龟》编者的解释,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自伤残的方式逃避赋役。

那么,贞观十六年(642)时,百姓真的因为无法承担赋役而大规模逃亡和自残吗?

二、百姓自残以躲避赋役现象的整体分析

在分析贞观年间的情况之前,我想先用一点篇幅详细说说自残以躲避赋役的问题。

《唐会要》、《册府元龟》和《资治通鉴》的编者,在写到贞观十六年(642)太宗的这道制书时,用了很类似的注解,那就是这一现象自隋末出现,至唐朝贞观年间仍然存在:

《唐会要》卷39:自隋季政乱,征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无赖之徒,尚习未除,故立此例。

《册府元龟》卷159:初自隋季政乱,徵役繁多,人不聊生,支体以避征戍,无赖之辈尚习俗未除,故立此制。

《资治通鉴》:隋末赋役重数,人往往自折支体,谓之“福手”、“福足”;至是遗风犹存,故禁之。

对于上述注解,我国历史学家唐长孺先生有一番论述:

自隋亡至是(指的是至贞观十六年)亦既二十五年,即自平王世充刘黑闼亦已二十年,其适龄壮丁皆生于唐初,人莫不爱其身,何至毁折肢体以避二十年前之役,自是史臣掩饰之辞,不足信也。考太宗于十四年平高昌为郡县,十五年讨薛延陀,然则民之所以自残者乃为避当时之兵役,不能远推之隋代也。(《唐长孺文集》)

唐长孺

我没有对唐长孺先生不敬的意思,但说实话我没看懂他的逻辑。无论是《唐会要》还是《册府元龟》、《资治通鉴》的编者,哪一位说贞观十六年(642)时的百姓在避隋末的赋役?他们说的是自折肢体以避赋役这种现象,因隋末赋役繁重而起,延续到贞观十六年仍然存在。贞观十六年时自伤残的人,其所避的当然是贞观年间的赋役。至于“史臣掩饰之辞”更是无从谈起,仅就上述注解而言,未见宋代的史官们、亦即史书编者们在为唐太宗掩饰什么。

但是,宋代编者们的上述注解确实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我不确定编者们这么说有什么考虑,但这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自残以避赋役,至少在西汉初年就已经出现了,一直延续到清朝仍然存在,可以说是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一个顽疾,下面我们具体看看:

1、西汉

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记载: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

这里的“二年”,指的是西汉吕后二年(前186年),根据这条律令规定,伤人或自残以躲避征役的,先施以黥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然后服劳役(城旦舂)。可见,自残以避赋役的现象至迟在西汉初年就已经出现,所以才在律令中规定刑罚。而且,刑罚是比较重的,城旦舂在秦汉的刑罚体系中是劳役刑(徒刑)中最重的一等,且在汉文帝刑罚改革前是无期的。

2、两晋南北朝

(1)东晋

据《宋书·武帝本纪下》记载,永初元年(420),“又制有无故自残伤者补冶士,实由政刑烦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条”。

可见,在永初元年以前,存在一条律令,“有无故自残伤者补冶士”,意思是无故自残的,罚作矿山冶炼铸造的刑徒。

永初元年(420)刘裕建立南朝宋政权,永初元年以前的律条,应该是东晋时期的。

刘裕

(2)南朝宋

据《宋书·良吏传·徐豁》记载,由于田课太重,“或乃断截支体,产子不养,户口岁减,实此之由”。

(3)南朝齐

据《南齐书·武十七王列传》记载,由于赋役繁重,“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生育弗起,殆为恒事”。

3、隋唐

据《资治通鉴》记载,贞观十八年(644)太宗说,“炀帝无道,失人已久,辽东之役,人皆断手足以避征役”。

隋炀帝

据《旧唐书·刘仁轨传》(列传34)记载,刘仁轨评价唐高宗显庆五年(660)征百济之役时说,“发海西之日,已有自害逃走,非独海外始逃”。

唐高宗

据《资治通鉴》记载,贞元二年(786)李泌指出,“武后以来,承平日久,府兵浸堕,为人所贱,百姓耻之,至蒸熨手足以避其役”。

武则天

此外,《唐律疏议》对自伤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据《唐律疏议·诈伪》记载,“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

唐律疏议

据此,故意自残的,处1年半的徒刑。

《唐律疏议》本身又称为《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颁行的。那么,这一条规定,是不是太宗贞观十六年(642)新增加的呢?

显然不是。

《永徽律疏》本于《贞观律》,《贞观律》是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武德律》又本于隋《开皇律》。

这几部律法,虽然在内容上有较大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500条。这里啰嗦一句,现在流传下来的《唐律疏议》是502条,是因为宋代在传承过程中,把其中的2条各自一分为二,因此,唐人看到的《唐律》,自始至终都是500条。

既然都是500条,那么,《唐律疏议》中记载的这一条,必然也同时存在于隋《开皇律》、唐《武德律》、《贞观律》中,具体处罚力度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一条律令是一定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太宗贞观十六年(642)制书中才说“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这是有法可依的。

4、宋朝

《宋刑统》把上面《唐律疏议》“诸诈疾病”这一条直接抄了过来。

另据《宋史·兵志》记载,宋朝百姓为规避兵役,也有自残行为。

(1)北宋

《宋史·兵志六·保甲》(志145):“时府界诸县乡民,或自残伤以避团结”,“又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其肌肤以自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

(2)南宋

《宋史·兵志七·召募之制》(志146):“民有被执而赴水火者,有自断指臂以求免者,有与军人抗而杀伤者,无赖乘机假名为扰”。

5、明清

据《大明律例·刑律·诈伪》记载: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

《大清律例·刑律·诈伪》记载略同。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以上所列史料可以证明,自残以避赋役的现象,不是隋唐特有的,而是整个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的。

三、贞观十六年(642)百姓自残情况的分析

说回贞观年间。

现在很多人抓住这一份制书攻击唐太宗,认为贞观中后期赋役繁重,百姓不堪忍受,因此才存在自残以躲避赋役的情况。

对此,我想说,从这道制书可以看出,贞观年间确实是存在百姓自残以躲避赋役的现象的。这也不难理解,太宗是明君,但毕竟也是封建帝王,贞观年间是治世,但毕竟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生产关系的剥削性和封建统治秩序的压迫性仍然是存在的。部分百姓自残以躲避赋役,这一现象在整个封建社会一直存在(上文已进行详述),贞观年间自然无法完全避免。但是,存在这一现象,不代表这一现象就非常严重,我们不能用简单的二极管思维来考虑问题。那么,自残以躲避赋役在贞观年间的严重程度如何呢?

如果贞观年间百姓不堪重负,其必然会用自己的方式进行对抗,无论是逃亡,还是自伤残,其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会大幅下降。课口,又称课丁,就是承担赋役的人,在唐代,男子20多岁以后(不同时期对年龄有不同规定)需承担赋役,至60岁免除。在人口自然发展的情况下,人口性别及年龄结构一般不会出现骤变,因此,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一个大致稳定的比例,一般不会出现大幅度剧烈变化。但如果朝廷的赋役压力太大,这一比例就会出现大幅下降,因为课口是赋役最直接的承担者,也是受赋役压力影响最大的人群,一旦朝廷赋役压力过大,超出百姓承受范围,必然导致课口数量因逃亡或自伤残等原因而大幅减少。

这里多解释一句,从上面引用的自伤残的史料可以看出,除了躲避一般的赋役,还有不少是在躲避兵役,而在唐代前期,服兵役的府兵是不承担其他赋役的,属于不课口,那如果是府兵为躲避兵役逃走或自伤残,是否也会对课口产生影响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课口与府兵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据《旧唐书·职官志》(志23)记载,选取外府府兵时,“皆取六品已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点充。凡三年一简点,成丁而入,六十而免”,这里的“白丁无职役者”,基本指的就是课口。因此,即便是有府兵为躲避兵役逃亡或自伤残,同样会有课口补入府兵而导致课口的减少。

下面我就来仔细算算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一)天宝年间课口占比

天宝年间是唐朝最为繁荣的时期,赋役压力相对较小,百姓生活比较安定,因此,天宝年间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可以用来作为标杆。

查《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天宝十三年(754),全国人口为52,880,488人,其中,课口为7,662,800人,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4.5%。查《通典》食货典记载,天宝十四年(755),全国人口为52,919,309人,其中,课口为8,208,321人,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5.5%。

唐玄宗

(二)贞观年间课口占比测算

树好了天宝年间的标杆,现在我们来算算贞观年间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史书没有直接记载贞观年间的课口数字,但我们可以通过庸调数量进行测算。

在唐朝初年,由于唐朝从隋朝府库中得到的钱帛比较有限(《旧唐书》刘义节传:时草创之始,倾竭府藏以赐勋人,而国用不足),为维持财政正常运转,只能是奉行“量入以为出”的原则,以求维持财政收支平衡。

贞观年间,唐朝的财政收支整体处于平衡状态,戴胄在贞观二年(628)指出,“今丧乱已后,户口凋残,每岁纳租,未实仓禀。随即出给,才供当年”(《旧唐书》戴胄传),在这里,戴胄突出强调的是“租”,未提及“调”(因为戴胄上疏的目的是建议设立义仓),但租调均为唐初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朝廷会进行统筹使用,据此可以认为,在贞观时期,朝廷的整个财政收支基本维持平衡。马周在贞观十一年(637)指出,“(隋朝)西京府库,亦为国家之用,至今未尽”(《旧唐书》马周传),隋朝的西京府库在李渊赏赐有功将士之后,基本就没剩什么东西了,“倾竭府藏”,但就是这点可怜的期初结余,硬是到了贞观十一年(637)还没用完,这说明武德、贞观年间是长期保持着财政收支平衡的。

那么,贞观年间的财政收支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呢?

戴胄在贞观五年(631)指出,“加以军国所须,皆资府库,布绢所出,岁过百万”(《旧唐书》戴胄传),可见,贞观前期朝廷的财政支出中布绢的支出超过100万匹,相应的,布绢的收入也应在100万匹以上。

戴胄

而在整个贞观年间,虽然朝廷的财政支出一直是比较少的,但整体来看,贞观前期相对更少,贞观中后期有所增加,正如魏征在贞观十三年(639)指出的那样,“顷年已来,意在奢纵,忽忘卑俭,轻用人力”(《贞观政要》卷十)。据此看,贞观中后期的布绢支出及收入也必然都在100万匹以上。

魏征

而唐朝前期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租调,这里要纠正一个说法,很多人说唐朝前期财政收入是租庸调,这种说法并不严谨。唐朝前期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租调,另要求百姓服役,合称租调役,以《唐会要》为例,《唐会要》卷83记载,“旧制,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

至于“庸”,开始时只是役的替代,如果不需要部分百姓服役,那么,不服役的那些百姓,需要交纳“庸”,“若不役,则收其佣(庸),每日三尺”(《唐会要》卷83)。在唐玄宗开元之前,庸始终只是役的替代,特别是初唐时期,百废待兴,需要百姓服役的地方很多,因此,庸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很少。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庸才最终制度化、普遍化,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贞观年间,唐朝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租和调,“每丁岁入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唐会要》卷83)。

租是每丁(课丁、课口)每年缴纳2石粟,调是每丁每年缴纳2丈绫绢絁(4丈=1匹,因此,2丈=0.5匹),如果纳布,则需要缴纳2.4丈布。

我们假设缴纳的都是绢,那么,要取得100万匹绢,至少需要200万丁(课口),而根据《旧唐书》地理志的统计,贞观十三年(639)唐朝约有304万户、1235万口,据此计算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16.2%。

请注意,计算这一比例时用的课口数量,是通过调绢数量倒算出来的,是实打实的数字,是真正能承担赋役的人口,是肯定不包含逃亡的人和自伤残的人的。因为对于这些人,即便强行要求他们继续承担赋役,他们实际上也是无法承担的。

这一比例与唐朝极盛时期的天宝年间的比例(14.5%、15.5%)相差不多、甚至还略高一些。这就说明,贞观年间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正常的,并未出现严重的逃亡或者自伤残现象。

而且,课口这一比例也得到了《吐鲁番出土文书》的证实。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1份阿斯塔那103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十八年(644)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帐》,该文书显示,该乡共有1200余口,其中,课口287口,占比约24%。另同墓出土了1份《唐西州某乡户口帐(草)》,文书整理组认为年代应该也是贞观十八年(644),该文书显示,该乡共有2064口,其中,课口273口,占比约13%。上面测算的16.2%正好落在2者之间。

(三)对比测算:唐中宗时期课口占比

作为对比,我们来看看中宗时期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唐中宗景龙三年(709),韦嗣立上疏称:

臣窃见食封之家,其数甚众。昨略问户部,云用六十余万丁,一丁两匹,即是一百二十万已上。臣顷在太府,知每年庸调绢数,多不过百万,少则七八十万已来,比诸封家,所入全少。(《旧唐书》韦嗣立传)

据此看,中宗时期,课口分为2大部分,一部分供应私门、也就是食实封家族,有60万口;另一部分供应公家,每年缴纳庸调绢数70-100万匹,当时庸尚未普遍化、制度化,仍然以调为主,按每丁每年缴纳2丈(0.5匹)、每年庸调总数100万匹计算,计有200万口,二者合计,实际承担赋役的课口为260万口。

而当时唐朝的总人口有多少呢?

据《资治通鉴》记载,神龙元年(705),“户部奏天下户六百一十五万,口三千七百一十四万有畸”。

260万实际课口,除以总人口3714万口,占比仅为7%,也就是太宗贞观年间(16.2%)、玄宗天宝年间(14.5%、15.5%)的一半左右。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唐中宗时期的课口大幅减少了呀,差不多得有半数左右的课口消失了,他们到哪里去了呢?

我们不妨看看当时人的说法。圣历二年(699),韦嗣立上疏说“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旧唐书》韦嗣立传),唐代诗人王梵志在武则天时期作《天下浮逃人》一诗,说“天下浮逃人,不啻多一半”。可见所言非虚呀!

综上所述,贞观年间的赋役压力是百姓完全能够承担的,课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处于合理水平,并不存在严重的户口逃亡和自伤残的情况。既然如此,太宗为什么要在贞观十六年(642)进行括户、并下达禁自伤残的制书呢?我会在下一篇文章继续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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