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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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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史记
前言
近些年,由于
徽州土地监业票、清丈契、新丈亲供、鱼鳞簿
等文献文献的发现,学术界陆续发表并出版了一批专著。
对清初徽州土地清丈制、土地清丈集、土地清丈及土地租业等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
并将20世纪以来梁方仲等人所首创的明、清时期的“鱼鳞簿”与“赋”的研究,又推进了一步。
作者很幸运的收集到了清顺三年《歙县清丈土地条规暨均田图式并附算法》(下文简称《歙县清丈条规》),与顺治时期的《祁门县丈量条约图形算法》(下文简称《祁门县清丈条约》)两项规定。
再结合顺治时期徽州各省官员发放的91张佥业的回乡凭证,还有大量的新的土地交易协议和土地的清理协议,
为顺治年间徽州府的地籍清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能性。
本文拟根据祁门县各种丈量文书以及已整理出的鱼鳞图,本文将根据《祁门县清丈条约》及相关的文献
,对清顺治时期徽州地方的地尺、鱼鳞图等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并对清代徽州地量的一些看法和结论进行了讨论。
一、官方动员:徽州顺治时期的清丈规例的制订和发布
在顺治年间,皇帝在北京建立首都之后,首先废止了明末年的“三饷制”。第二年,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清皇帝下旨,
发动全国各地的土地清查,并以这一地区的规模和规模为依据,制作了大量的“鱼鳞图”。
但当时国家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因此,在国家的土地上进行的清丈量工作是不可能的。
农历七月,徽州府和六郡被划归清代管辖,
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各县按明代的旧数,按民间的要求,开始了对土地的审查和整理。
比如,“顺治二年,孙志作十二年,有一道错误的旨意:江南,一切土地,都按照明朝的规矩来。”
绩溪县在“顺治二年,充实官民田,共计三百五十八万顷二十六亩。”徽州在清代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实务划丈工作,
张文衡等分巡徽宁兵备道,命徽州县将“测量田土事速办”。
同年12月,歙县知县宋希肃颁布《歙县清丈条规》,颁布《告示》,公布了二十条规定,清丈者的二十条规定及清丈土地数字和计算方法等规则,
并下令是年“腊月初六日开箭为始,速速清丈”。
休宁县知县佟应魁也在顺治四年2月发布了《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谕概县图正、数、画、书、算数等,请尽快上报。还没来得及辨认的,请立即向官府禀告。”
因此,学界对休宁县《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的大量使用,
与顺治时期徽州地方政府对土地进行清丈所作的官方文件是完全不同的。
顺治四年9月,崔佩玉继任歙县知县,奉徽州总督、督察使李犹龙的旨意,发出《催丈信牌》,召全县:
“一件测量之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先将董事、法官、文书、数数、画师的名单呈上,上报给各院,让他们来核实。”
同时,他还特别强调了“这是遵纪守法”,必须“履亩清丈”,“下个月初,必须完成登记,以便上报。”
同年十一二,晋悦淑,新宣州知县,连续发出两条公告,宣布《丈量规条》17条。
顺治五年十一年,因清丈进度慢,知县高宗玥又下了一道《丈量告示》:“概县公、家、数、画、书、算、业户皆知,请星飞下旨,在业户不久各该丘土插牌佥业,以便公正清丈造册,通限十天完。”
祁门县与歙县、休宁县几乎同一时期,还印刷发行了15份“清丈条约”及其计算办法。
歙县、休宁、齐门相继颁布的“清丈规约”和“清丈明表”,是顺治时期徽州“三尺”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准则,
是“三省一市”工作的重要内容。
从清丈人员的选拔,清丈工具的统一,清丈费用的筹措,复丈工作的组织,对清丈人员的管理,到奖惩措施的制定,内容具体而详细。
除了少数几个区域以外,
徽州大多数地方之所以能快速进行土地的清丈并一直维持井然有序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政策调动和法规的规制。
本文主要围绕《祁门县清丈条约》,并根据《歙县清丈条规》等相关文书和相关文献,对徽州顺治时期的地方政府征收的政策和体制进行了研究。
制定了计量器具的标准和标准。《祁门县清丈条约》中,
“田有伸无屈,其赋税之税,皆以原有的重量为准,业主、佃人不得由此互争,增减租种,致滋纷扰。若有违背,后果自负。”
《歙县清丈条规》中对弓口、绳车的测量有较详细的要求。
上一次勘测,每一次都是五寸,今又寻了万历九年所遗留的弓箭,到县衙,着今各所新报。
照制制造木弓,须用纸包定绳车,以蜡拉为准,中用红丝为分寸、竹线为弓步,俱要校对画一,验押印烙,给发遵行。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亏本,不能退让,以利国利民。”
统一、标准化的测量仪器对于预防和杜绝清丈者在土地测量过程中徇私舞弊,具有很大的监控和制约功能。
在此基础上,对各类用地的计算及换算准则作了规范。《祁门县清丈条约》:
「田塘二百四十四尺八为一顷;
耕作之地,再加上四十阶,二百八十四阶八成一亩;二百五十六尺,九成一英亩;在高原上,四百英尺就是一英亩。
今日,除了赋税之地按旧数计算之外,凡有自愿者,皆许赴告,酌情提拔。山里树木茂盛,却没有赋税,公平起见,不可用贫瘠的大山为例子。”
这项“清丈条约”,
对于祁门山区不同地貌的测量、不同类型、不同形状土地的计算、田亩计算,都做了详尽而明确的说明,使之更具实用性。
测量若干特定的土壤。《祁门清丈条约》中,凡私人的私人土地,一律测量,只准“府邸、市井、官巷、街坊等,皆免丈”,“私巷,亦如从前。
其庵堂,寺观基址,皆为方丈所。余外田塘,依民间之法,或本属田庄,今日私建于高处,则以土地之测量,不可以土地为准。”
《祁门县清丈条约》在新开荒和测量新耕的地方,说:“凡在高山上耕作耕种,十年内不得耕种,按以前的办法,每年加四十尺。于田的石洞,原为田地,不能有疏忽。”
由于大量的徽州人外出经商,不能及时回到家乡办理土地的注册和报批,很可能会被当地的权贵和测量官员利用。
因此,
《祁门县清丈条约》、《歙县清丈条规》均有明文规定:“徽郡民十九户,在清丈时不归。
有权贵趁主人不在时,指称其为无主之物,企图霸占。或贪图牛眠之地,以为是祖先的墓地,或以树木的山峰为自己的产业。
有奸佞之人,收受贿赂,遣返之人,多有失业者。一旦发现,就会受到牵连。”
签发签丈、分庄、提举证。《祁门县清丈条约》中说:“第一个庄家,大家都有自己的分号,就是分庄,分庄的人是最多的,每个庄家都有自己的名字,这样才能凑齐。
公平登记簿还发给了商人一张收据,方便实际征收,免得混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若有违反,严惩。”
为了加速《清丈》和《鱼鳞簿》的编纂工作,《祁门县清丈条约》规定,
在明末清丈和《鱼鳞簿》的基础上,将每一幅地图的中文字母按《千字文》的中文字母排列。
“祁邑四十九公里,明万历九年,从第一幅地图开始,到二十二都,再到第二幅,再到剑。今天还是老样子,不用再改名字了,免得麻烦。”
顺治时期,祁门县清丈地区的“清丈”字,是与其它五郡区分开来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顺治时期祁门等县的“百姓回应”
徽州府属各县公布的清丈地契及条例条例一经颁布,
立即得到民间的响应、配合与支持。
休宁知县佟应魁在《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发布当天,也就是顺治四年二月七日,在县城九都一图兰渡,陈泰茂,七甲汪辰祖,九甲陈梁。
签订了《清丈田地山塘议墨合同》,
签订并签订了还珠三村、西管、还珠三村的《清丈田地山塘议墨合同》。
其中,
“清丈田地山塘”的图正、量手、画师和赞画师的人选及其权利、责任和义事
,并以神前立誓形式,要求清丈工作中经费的钱粮佥派原则、来源及数额。
提出“各十排照粮每石先出五钱,开入众匣公用”,并以神前宣誓方式,要求清丈者“同心协力,秉公勤慎,不得受贿坏法”,“但有怀私肥己,察出,见一罚十。若有违背,臣服于上司。”
这份协议的签署,是休宁县九都一图一尺工程的正式工作。
10月15日,九都一图蓝渡十排,签订了一份《十排清丈田土合同》,上面详细地规定了十甲排年和一年的管理,
包括画师、量师、书吏和占卜师的管理,以及钱粮和文书的发放。
此外,《顺治五年正月二十四日祁门县立奉示清丈土地合同文约》、
王玉奎、王玉杰、王玉智等人,在《清丈土地合同文约》中出现的汪副及弓、书、算、画师的姓名。
只有汪利志、汪利海两人的真实姓名,而王玉奎等人,都是以朋友的名义称呼的。查《韩楚二溪汪氏家乘》,可知汪利志乃祁门县三都楚溪侯潭邦杰公的嫡传海公支第八十七代孙,
名为“懿行可钦”,名为“懿行可钦”,于明朝万历三十二年,卒于清康熙十三年。
汪利海是侯潭邦杰公家的仲房复智公第八十七世孙。汪裕魁与汪利志是同一个祖先,他们是祁门县第四都王吉的两个儿子,也就是韩溪、陶园、王昭和楚溪侯潭两个分支的汪氏分支。
不管是汪裕魁,亦或是真正的公汪利志,他们都有着良好的社会和良好的经济根基。
很显然,徽州人对于公正副这样的官职,十分重视,因为“以公正、副将相平,则免征一人”,
甚至“书、算、弓手,在点名之时,也会有一文钱,以表忠心。”
但到了顺治六年,黟县、婺源、齐家等县仍处在战争中。金声桓在江西造反,说:“徽之城、宜兴、休二邑都被他的强盗攻破,驻军四下奔逃,无人敢来支援。”
饶州的潘永熙甚至在顺治五年就攻下了祁门城。陈九思与黄岭的起义军首领合谋,
攻打黟县,逼得黟县知县张维光逃离。
是年,休宁县又遭土匪袭击,婺源、黟县、祁门县等多个县的地界还没有完全展开,所以本次的土地清理工作将会进行很久。如祁门县三、四都,一张“以粮食、弓、算、书、画,辛劳一十一年,直到顺治十三年,才算完成。”
祁门县十三都一甲,
凌云知府,在顺治十四年,终于算出了一亩田亩,“丁酉年,田产不多。”
可以看出,从顺治三年开始,祁门县的土地清丈工作虽然由于时局不稳而中断,但在其它地方仍然继续进行。
在这一点上,徽州六郡的土地丈量工作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在不同的县级市,其划尺的时间和进程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看来,“佥业票”,祁门名,“业户执票”,婺源,“跽业印票”,休宁县各地的地图青丈,都会发行更多的凭证,
如“佥业票”、“户籍”、“田产”、“户数”、“归户票”等。
由于大量的分业分户单据,必然会产生规模不同的规模,加上各县在土地积压折算税亩的原则与标准也不统一,即“各县折田不等”,致使徽州六县所编的规模分布也不尽相同,从而产生了税收的不公。
康熙《绩溪县志》记载:
“政里数极少,与合州相比,只有十二个百分点,与之歙县相比,只有十一个百分点。
如今的赋税已接近杞县的一半,但产出却少得可怜。以绩溪州华阳镇为县,歙人以虚报赋税,田亩并不真实。
如以山为单位,以户为单位,以地为单位。
若赋税二三百顷,则可空手而归。山上多是怪石嶙峋,寸草不生。
而且每年科米一升八两两银子,十窜九次,民不聊生。”但是,顺治时期徽州地区的地籍清理工作,其缺陷甚至无法否定其成果和水平。
同时,
也不能因为某些地方完成了土地清丈、业户确权和规模图册的编绘工作
,而完全忽略这次土地清丈和规模图册编造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与问题。
参考文献:
乾隆《绩溪县志》卷 2《食货·赋役》
赵思渊: 《清前期徽州乡村社会秩序中的土地登记》
李琳琦主编: 《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
《祁门县新丈亲供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