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遇到一件棘手的案子。那天,吏部尚书(相当于中组部部长)长孙无忌奉召进宫,忘了解下腰间佩刀便进入东上阁,当时看守宫门的校尉(低级武官)也未察觉。直到长孙无忌参见完毕,返回至宫门口,校尉才发觉长孙大人是带着刀见过皇上的。这可犯了皇家大忌,“按律当斩”啊。校尉知道捅了大娄子,不敢隐瞒,即刻报告了有关部门。
长孙无忌不但是开国元勋,位极人臣,而且是太宗的大舅子,皇亲国戚,这事出在他的身上,还真不好办。这时,善于揣摩皇上心思的尚书右仆射(宰相)封德彝提议,守门武官失职,罪该处死;而长孙无忌身为重臣,为人表率,却粗心大意,忘记法度,应处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
对于此事,封德彝心里明白,对于长孙无忌这样的高层人物,“罚铜二十斤”不过是小菜一碟;至于二年徒刑,执行起来也不乏周旋的余地。君不见,死刑尚且可以缓刑,无期可以变有期,何况还有监外执行、因病假释等多种补救措施。而那个倒霉的校尉就只能被当作“秉公执法”的“标本”了。封德彝发表如此高见,自是为了让皇上满意。果然,“太宗从之”,完全同意他的裁断。
然而,大理寺少卿(相当于国家最高法院副院长)戴胄却据法反驳道:“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两人犯了同样的过失,依大唐法律皆为死罪,怎么可以判决畸轻畸重呢?
戴胄接着说:“陛下如果考虑长孙无忌的功劳,不治他的重罪,臣当然听候圣上裁定;但这绝非司法机关量刑的依据,对长孙无忌罚铜,显然是用法失当啊。”
戴胄很会拿“法”来说事,他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你官高爵显,功劳再大,如果犯了法,同样要依法追究,罚当其罪。此刻,他的一番辩驳,实际上就是在考验唐太宗:看你是选择“开私恩”还是“奉公法”?话说到这个份上,唐太宗不得不摆出“公正”的姿态,搪塞道:“法律乃是国家的法律,不是我一个人的法律,怎能因为长孙无忌是皇亲,就可以徇情枉法呢?”遂命再议定处理意见。
案子重审,封德彝大概已猜透了太宗的心思,仍然坚持己见,果然,太宗“将从其议”。然而,戴胄又反驳道:“守门武官是因为长孙无忌才犯了罪,依法应当从轻判处;如果都有过错,那也不该判他一人死罪呀!”
戴胄的言外之意是,你判校尉死,长孙也得死;校尉活,长孙才能活,无论如何也不能弄出如此悬殊的“一生一死”的判决。戴胄当然明白唐太宗想放长孙一马,搞点特殊优待政策,所以,他出于公正之心,才为校尉仗义执言,争取司法的公平。
说到最后,戴胄仍然“敢以固请”,太宗不得不“收回成命”。正因为有了他的两度据法力辩,才促使太宗改变主意,对贵贱亲疏一视同仁,作出明智的决定。终于,“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涉案二人都得到从轻发落,此案得到公正判决。
这件案子的审理过程实在耐人寻味,唐太宗由偏私到公正,尽管显得颇为被动,但作为一个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的帝王,他最终能够接受忠臣的劝诫,纠正错判,不能不说是公正的。
然而,如果依照唐律,长孙无忌带刀上殿,校尉“不觉”,本该一同处斩,现在仅因为皇帝要保住皇亲兼高干的长孙无忌的脑袋,同时又不得不顾忌司法公正的面子,才使得校尉搭上长孙无忌的救命车,侥幸地捡回了一条小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唐太宗的“公正”只是相对的,仍是权力和私情在法律中双重发酵、双重干预的结果。
本文作者|邓忠强
文章来源|《百家讲坛》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