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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逃税问题与政府应对。唐前期,政府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但是在这一土地和赋税制度下,逃税问题一直相伴而生,至高宗朝之后愈加严重,权贵、富豪、寺观和农民均大肆逃税,严重侵蚀政府财政收入。针对愈加严峻的逃税问题,武后、玄宗等组织过多次治理行动,但皆无法遏制逃税问题日益恶化的总体趋势。
一、逃税方式
(一)均田农民逃税愈演愈烈。高祖、太宗时,均田农民逃税已开始出现。如太宗贞观年间,部分均田农民为逃税,甚至自残肢体,将其称为“福手福足”,贞观十六年(642)七月,太宗下令严惩自残肢体以逃税者,要求他们“仍从赋役”气而且加罪处罚。
但是,与自残逃税相比,离乡外逃和私度为僧是唐前期农民最为常见的逃税方式。
1.离乡外逃。多数情形下,农民离乡逃亡必然导致逃税,唐代前期,农民逃亡现象十分普遍。如高宗、武后时期,原本即以授田不足的情形更加严峻,加之权贵豪强纷纷“抑买人地”、“籍外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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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地兼并土地,许多均田农民失去田产,进而丧失负担租税的能力,不得不逃离本土、流亡他乡,一时之间“逃户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均田农民逃税现象愈演愈烈。
又如圣历元年(698),陈子昂上状言道,蜀地逃户竟已达到三万余,他们“不属州县”、“不入国用”,致使国家财政收入遭遇巨大损失。再如长安年间,狄仁杰说江西彭泽地区地少民贫,租调课税成为当地农民的沉重负担,大量农民被迫逃避赋税、转徙他乡,史谓“检有籍历,大半除名,里里乡乡,班班户绝。”
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农民逃税依旧是唐朝君臣面临的棘手问题。如开元五年(717),孙平子上书论及关中地区农民逃税,声称“两畿户口,逃去者半。”其言论虽不无夸张之嫌,但必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又如开元十二年(723),“时天下户版多刑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
可见农民逃税形势急剧恶化。玄宗遂任用宇文融为括户使搜刮逃税农民,但是宇文融等人以苛剥为利、举措失当,造成“流庸更滋”气“客户倍于往时”的恶果,致使农户逃税问题进一步加剧。
开元十五年(727),玄宗下制云:“诸州逃户,先经劝农使括定按比后复有逃来者”七这表明宇文融搜刮的数十万农民出现二次逃税现象。据杜佑估计,玄宗天宝末年的逃税农户至少有400-500万户。可知,开元天宝盛世背后,隐藏着严重的税收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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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度为僧。如所周知,中古时期的寺院和僧尼拥有免税特权,私度为僧遂成为唐前期百姓常见的逃税方式。如唐朝初年,狡黠百姓承袭先朝旧习,“游手游食,易服以逃租赋”气争相出家以逃税。又如高祖武德时,“浮坠之人,苟避徭役”,纷纷“妄为剃落,托号出家”,以致私度出家逃税者数量剧增。
武则天时,佞佛之风盛行,部分寺院大敛钱财、私度僧尼,成为百姓逃税的渊薮,史称“钱三万则度为僧尼”,一时之间,僧尼伪滥成灾,如李崎上书称“今道人私度者几数十万”。狄仁杰说当时“无名之僧,凡有几万,都下检括,已得数千”。
更糟糕的是,唐中宗放纵子女“造寺不止”,所造寺院又“度人不休”,借此逃税者达数十万之多,政府每年损失税物多达数百万石贯匹端,故左拾遗辛替否上书称,中宗景龙年间,“出财依势者尽度为沙门,避役奸讹者尽度为沙门”。
太宗贞观末年,刘仁轨自新安令迁至给事中,官居正五品,享有免税特权,但是其弟刘仁相因私隙,拒绝利用其兄免税特权逃避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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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家庭拥有大量土地和丁口,却没有免税特权,若按正常程序交税,他们需承担较高的税负。于是,他们采取百般方式进行逃税。如武则夭时,李娇上书称户高丁多之家,“重赂贵近,补府若史,移没籍产,以州县甲等更为下户”,表明地主富户勾结权贵,通过降低户等而少交税。
此外,学者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文书中发现,西州基层社会中竟未见上户户籍气这一现象绝不符合当时社会事实,当地豪强富户极有可能通过降低户等以逃税,敦煌人索思礼一家便是典型事例。
根据史籍记载,玄宗天宝十四载(751),索思礼时为军典,户等为下上户,代宗大历四年(769),他升任别将,计有田地240亩、奴婢四人,家产丰厚,可他的户等却被登记为下下户。很明显,在租庸调制逐渐废弃、户税税率日益提高的社会背景下,索思礼此举当是意在逃避日渐繁重的户税。
自唐初以来,政府即对商人征收重税。如高祖武德六年(623),唐政府按资产定户等,初为三等,贞观九年(635),太宗再次改为九等。但是在两次定户等过程中,商人均被列为上等、课以重税,这就为商贾设法逃税埋下了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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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太宗、高宗以后,商品经济日渐活跃,商贾经济实力发展,政治地位上升,同朝廷官员交往逐渐密切,商贾逃税现象日益突显。
如武周、中宗时,选官伪滥,富商纷纷以钱买官,“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商贾既居官位,便开始利用政治权利逃避赋税。又如玄宗开元年间,部分富商巨贾与士大夫频繁往来,“递相凭嘱,求居下等”。
此外,富商还通过私度为僧的方式逃税,如武周时期,李姉称“黠商大贾,诡作台符,孱名伪度”,可知,当时富贾纷纷出钱度为僧尼,利用寺观免税特权逃避赋税。除要求逃亡农民附籍,唐玄宗还力图通过分配荒地、重新培植均田农民,以保证政府的税基。
治理逃税局限之四在于未能废除僧尼免税役特权。唐前期,面对寺观私度、隐匿丁口的问题,官员曾提出诸多治理对策,政府也一再的限制造寺数量、打击私度僧尼、沙汰伪滥僧尼,但这些对策的根本特质依旧是通过限制享有免税特权的僧尼数量来控制借此逃税的丁口,“对于寺院僧尼免赋役特权本身,并无异议”。
这表明唐政府治理寺观僧道逃税的政策和行动并未切中要害,故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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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权贵豪富逃税。1.规范皇亲官员免课。唐令规定,文武百官职事三品以上者及郡王期亲、亲王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均可免除赋役气于是,部分课户伪冒权贵官员亲属,将户口附入免税之家,是为“相冒合户”。针对这一逃税行为,唐政府给予严厉惩罚。
2.打击地主豪强逃税。唐前期,许多地主豪强隐瞒丁产、伪冒贫户,针对此类违法逃税的行径,唐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惩治举措。
如将“别籍异财”列为十恶之一,并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此举意在严厉打击地主豪强的逃税行为。对于地主豪强大肆兼并土地、勾结地方胥吏、转嫁税役负担的恶性行径,唐政府同样予以严格惩治。关于唐代免课役群体及程序,徐畅已有分析,参见徐畅;
《蠲符与唐宋间官人免课役的运作程序》,《文月敦煌县检校营田人等牒》记载可知,圣历二年(699),武则天曾派遣“检校营田”和“都检校”等中央专使到各地去进行土地勘检,检括豪富籍外占田,借此打压地主豪强逃税势头气再如玄宗开元九年(721),宇文融出使检查地主豪强的赋役伪滥问题,但遭到部分官员与地方豪强的阻挠和抵制,成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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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控富商巨贾逃税。针对官商之间“递相凭嘱,求居下等”的不法行为,意图通过构建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惩治商贾勾结官员、降低户等、逃避赋税的违法行径。
又如天宝四载(745),玄宗再颁赦文云:“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可知,朝廷通过严格审定商贾资产、户等,防止其偷逃赋税。不过,唐玄宗的一系列治逃举措成效甚微,富商巨贾依然勾结官吏、逃避税役,成为当时社会管理的痼疾。
结语
作为唐前期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权贵豪富集团利用权力与财富大肆进行违法逃税勾当,并通过左右掣肘等方式,抵抗政府的治逃行动,以致唐政府的治逃举措往往流于形式、成为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