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宋慈确实挺厉害,因为他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医。
法医在古代被称为仵作,是一份地位非常卑微,没人愿意干的工作。而历史上的宋慈是学儒学、考科举出仕的文官。并且他还不是文绉绉,除了做官,吟诗作对外,什么都不会的文人。他当过幕僚,带过兵打过仗,后来又做过知县、知州,最后官至广东安抚使,是一个文武全才的封疆大吏。只不过他做提刑官的时间比较长,也最出名。
所以我们不可简单地把宋慈与法医划等号,以为他就只是一个法医而已。
宋慈之所以精通法医之术,并不是源于家传,他的父亲也不是提刑官,更没有因为错判冤案而自杀。事实上,宋慈的法医成就属于是自学成才。他当时对工作在一线的仵作和衙役极不信任,所以他自学法医,亲力亲为,这才成为当时的法医专家。
其实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其内容并不都是宋慈的原创。宋慈所做的实际上是汇总前人多部著作,再加以己见。
比如在《洗冤集录》中,宋慈记载的“滴骨辨亲”之法(也就是把血液滴在以亡之人的骨头上,若此骨主人是滴血人的父亲,血液便会渗入骨内,反之则不会),就是引用自三国时代谢承所著《会稽先贤传》一书中的内容,宋慈属于是直接抄录。(他应该也没有验证这一方面是否真实可靠)后来在明清小说中,“滴骨辨亲”又被简化成了“滴血认亲”。其实这种检验方法并没有科学依据。
在《洗冤集录》中,其实有很多有违科学常识,错漏,以偏概全的地方。
比如前面提到的“滴骨辨亲”,就是最典型的以偏概全的例子。或许,有的人的血液真的能渗入自己至亲的骨头,但是人死后,骨头会发生腐化,骨头表面形成了细小裂缝,任何人血液都可能会渗入骨缝中。所以“滴骨辨亲”显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还比如,宋慈说自杀上吊的人,在尸体脚下挖一个三尺深的坑,应该能够挖到火炭。要找到了火炭,就能肯定这个人是真的是上吊死。这个结论其实源自宋慈的家乡,也就是现在福建北部的一种风俗。宋慈把这种地域性风俗当作全国性的风俗,这就属于典型的以偏概全了。
又比如在《洗冤集录》中,宋慈记载“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妇人各十四条”,“男子骷髅头骨到耳后有八块骨头,女人只有六块,但蔡州(今湖北枣阳)人却有九块”,这也属于典型的没有科学依据。
或许,当时真的有部分湖北枣阳人的头骨数量如宋慈所述那样,但即便真的有,那肯定也只是少数枣阳人的家族遗传现象,不可能所有枣阳人都是如此。
否则拿到现在来看,枣阳人就属于遗传进化变异,应该要生殖隔离的一群人了。
尽管前面说了《洗冤集录》的很多不足之处,但是这并不能抹杀宋慈和《洗冤集录》在法医学界的开山鼻祖地位。因为在《洗冤集录》中,尽管有一些内容不太靠谱,但是有更多的内容,还是靠谱的。
比如宋慈提出一种检验皮下出血的办法,即把纸用酒、醋浸湿,敷贴在皮肤上,经过一段时间,皮下出血痕迹就能显现出来。这个方法是符合化学原理的。因为醋中含有乙酸成分,醋透过皮肤后,乙酸能和出血部分的血红蛋白发生反应,变成暗褐色;而酒精能增加皮肤表层的投射性(就跟现在打针,护士先用酒精棉擦拭皮肤是一个道理),这样皮下出血的痕迹就显示出来了。
还比如宋慈提出的验骨伤方法,即把醋浇敷在尸体的表面,然后用雨伞遮住要验看伤痕的地方,迎着阳光隔伞看,就能看到骨头伤痕。这也符合科学依据。因为古代雨伞都是用桐油浇灌过的纸做成的,而且大多伞都是红、褐、淡黄等颜色。阳光透过这些伞的伞面,部分光线会被吸收,剩下的红外和紫外光线就照射在体表上,能显现出伤痕,这和现在用紫外线检验骨伤其实是同一个道理。
类似上面说的、有一定科学依据的验尸和验骨方法,《洗冤集录》中还有很多,都值得当时以及后来人借鉴。这对于一部十三世纪的法医著作来说,相当的了不起。
其六,宋慈和《洗冤集录》还有一个很了不起的地方,那就是对当时南宋腐败混乱的刑狱判案和法医鉴定状况,做出了系统性的矫正和指导,并影响了后世几百年。
南宋中后期,腐败横行,刑狱制度更是黑暗且混乱。宋慈正是见到当时州县掌管刑狱的长官遇事不出门,碰到案子就让手下的小吏去现场勘验,而这些小吏大都没读过书,本身也没啥理想,一心只想捞钱,把黑的说成白的,几乎不负责的现状后,提出了规范性的法医工作流程,极大地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
另外,宋慈在《洗冤集录》一书中,还再三的强调,刑狱一定要重证据,当时掌管刑狱的法官审案时,不重视证据,主要靠刑讯逼供,动不动就是打人一百板子,有时竟然把人活活打死。根本没有用心审案。所以宋慈便提出,审案一定要有证据,小吏做现场检验流程时,必须要如何如何,如怎么保护现场的证据,官员要如何如何,如必须要到现场勘察情况,做到透明、规范、责任制。谁出错,就追究谁的责任。
宋慈制定的这套刑事工作流程,责任追究制度,其实就是现在的刑事案件办案的规范化流程。八百年前的人就能有如此科学工作的思维,着实是了不起。
总的来说。宋慈的厉害之处在于,他不仅在《洗冤集录》中,归纳了当时对法医学技术层面的指导,还制定了当时刑狱工作、乃至后世元明清三朝的刑狱工作制度。因此尽管这本书在内容上有很多谬误,但仍然当得起“开辟了法医学这个学科”、“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这种超级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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