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其实并没有有文字可考的成文法典,但它的确有一些临时规范或规范的总称:
1.《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息弃三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戳于社”等内容。所谓“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息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戳于社”,是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2.《禹刑》
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夏朝统治者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因此,多认为《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典是为平定“乱政而作的,因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考,据《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官辟五百,则、墨各干。”由此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该比较多,规定也比较细密,法制已经初具规模,而且已经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当然,这些记载都是后人的追述,禹刑的具体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除了《甘智》和《禹刑》之外,还有《政典》,但关于(政典》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由上可见,夏朝在先秦典籍中的记载是渐渐丰满起来的,即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期愈详细,故而在上世纪初,兴盛一时的疑古学派提出了“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