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以孔子、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仁义道德人性观,以人为中心、以伦理道德为中国的中国特色伦理观。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就是“以人为本”,最早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是法家先祖——管仲,所谓“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天人合一。法家提出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是效法天道,因应自然,即天道为经,人心为纪。法家诸子主张立法遵从自然,政令不违时令,“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管子·版法解》)。其另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因应人情,合乎民心,并一再指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二是君与民的关系。“王道”是法家的政治理想。《商君书》明确以“王道”概括法治学说,主张仿效圣王,与时俱进,勇于变法,厉行法治,以“霸王之道”为中介,最终实现王道理想。在法家看来,一切从法,天下大治。而“立天子以为天下”,君主“为天下治天下”,不能凭借权势谋求私利。三是法与民的关系。法家以道正己,圣人治国,不是要人人为善,而使人人不作恶。并且要制民之产,因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强国富民,这种民本主义思想是人本主义的主要内容,而人本主义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是每个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规范和应尽的义务。所以,有人把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称为“道德的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深深扎根于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土壤中。与这种传统文化象适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就是以孔子、儒家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仁义道德人性观。是以人为中心、以伦理道德为中国的中国特色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