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国有土地制度,出现于商代,发展于西周。到了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流行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西周时期,道路、沟渠纵横交错,将土地分割成“井”字形的方块,故称“矿田”。矿田是周王的,分给老百姓。领主可以不买卖,不转让矿田,还要缴纳一定的贡品。领主强迫老百姓集体耕种矿田,四周是私田,中间是公田。而其本质是一种私有土地制度(夏、商、西周,土地全部属于国家)。由于缺乏关于井田制的考古资料,一些学者认为井田制可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一制度可能永远无法严格执行。
井田制是春秋以前中国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井田制是我国西周时期流行的一种土地制度。这个词的意思是:由于土地被分成许多方块,形状像“井”,所以称为井田制。实际上,它是周都城的土地制度,分为公田和私田。周立中的井田,看似是理想的土地制度,不可行,难以考证。“雷区”一词最早见于谷亮《弓玄传》十五年:“古人走三百步,谓之雷区。”“矿田900亩,公田一个。”
“雷区”一词最早见于《谷亮传弓玄十五年》:“古人以三百步为内,名为雷区。”夏朝实行井田制。商周井田制源于夏。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井田制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所发展和变化。井场系统大致可分为8个有公共井场的系统和9个无公共井场的系统。
记得其中有八家拥有公地打井,如《孟子·滕文公论》:“方有井,井有九百亩。其中,是公地,八家私有,共同养公地。公事完了之后,再敢管私事。”如《李周·迪·关晓·司徒》云:“九夫为井而牧其田,四井为城,四城为丘,四丘为郡,四郡为都,纳贡为地。”当时的服务体系是贡、助、透。是一种收益全部归领主所有,私人亩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的“劳役税”。
周星驰法。本文结合三代纳税服务体系,分析了古代矿田体系的两个体系。其中八个拥有公共领域的水井和那些需要帮助的法律应在夏商时期实施。“九夫为井,无公田”的做法始于周朝。周朝援法地区仍沿用八井制,但公私田改为百亩。但在共发地区,原来的公地有一部分分给了别人,于是就有了九夫为井的制度。
古代实行的是换田制(即轮垦制)。一般有100亩来之不易的地,200亩容易的地,300亩容易的地。上面说的雷区制度,在来之不易的地方实行,就是典型。至于一个容易的地方怎么分地,另一个容易的地方等等。,无法推断井田之间有五沟五抹,以分土地,进行生产。井田制是从原始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其基本特征是实际耕种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土地应在一定范围内有规律地平均分配。
矿田制度的评价体现了中国夏商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定义为:矿田制度是以矿田为有效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对中国夏商周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概括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与宏观价值结构之间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现金率的最大化。于是,随着这种产权制度效力的丧失,它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退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