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七大历史街区分别是哪七个
根据《绍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绍兴古城划定了八字桥、鲁迅路、越子城、西小河、蕺山、石门槛、新河弄等7片历史街区进行重点保护。越子城历史街区内的仓桥直街和蕺山历史街区内的书圣故里是先行实施修缮保护的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
二、什么是实行建筑高度什么是费实行建筑高度?
应该是叫做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和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关于控制区建筑高度和非控制区建筑高度的规定请参考建筑高度相关规范。建筑高度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汁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问、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汁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律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混凝土设计规范》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考虑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高度;
最终定位:以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
3.1.2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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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建部如何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通知要求,一是要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要加快推进历史建筑的普查确定工作,多保多留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要注重城市近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清单和历史建筑档案,对历史建筑予以挂牌保护。
二是要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要采取区别于文物建筑的保护方式,在保持历史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风貌等特征基础上,合理利用,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各地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体制机制。
三是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各地应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严格保护,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已确定为历史建筑的老房子、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
四是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禁止在对其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和大洋怪的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好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在2017年底前上报通知的落实情况并将适时组织督查。
希望通知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