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中小学校都已进入寒假阶段,一些民办中小学校的春季招生也即时开启了,朋友圈也不时能刷到一些学校招收“插班生”和“借读生”的海报。那么,“插班”和“借读”有什么区别吗?“插班”和“借读”是否有相应依据呢?藉由此篇,笔者试着对此问题进行一些粗浅分析,以期和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笔者在查阅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陕西、河南、湖北、江西、广东、云南、海南等地市的相关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之后,对于“插班”和“借读”,初步梳理和分析如下:
关于“插班”
笔者仅在北京市的相关学籍管理办法中看到了关于“插班”较为具体的描述和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21〕1号)
第二十三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 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关于“借读”
笔者注意到,在重庆市、河南省、黑龙江省的相关学籍管理办法中均有关于“借读”相关具体描述和规定。
基于上述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于“插班”和“借读”,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倾向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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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班”和“借读”均属于学生的转出、转入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办理,且必须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并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不符合相关转学的前提条件且未正常办理转学手续、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同意的“插班”、“借读”均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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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班”和“借读”的重要区别在于,“插班生”是“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符合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借读生”是“人走籍留”,会出现“人籍不一致”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借读生”的学籍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转出学校),在所借读的学校(转入学校)只有临时的借读学籍或者是没有学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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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地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这一基本原则是没有例外情形的,是绝对禁止“人籍分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禁止接收“人籍不一致”的“借读生”的。与之相比,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生,如因特殊情况出现了“人籍不一致”的例外情形,并不是被绝对禁止的,在办理了转学手续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关学校是可以接收高中阶段的“借读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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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北京市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插班”一词只出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语境中,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相关有空余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要发布招生广告的,相对规范的用语应当是“招收插班生”,而不能用“借读”一词。与此同时,“借读”只适合于普通高中的转学场景,“借读”一词也主要出现在了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相关有空余学位的民办高中需要发布招生广告的,“招收借读生”的表述可能更符合相关学校的实际情况。
中小学校的学籍管理一直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规范、严格管理的工作内容,因此,无论是新生入学、还是转出转入,相关学校均应当严格按照所在省市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勿踩红线、合规运营。
文源 | 丰乐法苑(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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