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女性们都提倡对丈夫从一而终,也就是一个女子一辈子只能侍奉一个男人,即使丈夫死去,也只能选择守寡。人们把女性的名节看的比生命还重。
而且守寡也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在家里不仅要养育自己的孩子,还要赡养家里的老人,家中又失去了主要劳动力,所以对于女子来讲非常的辛苦。如果家庭本来是个大户,遇到了这种情况还可以维持,但是如果本就是贫民百姓家庭,就难以维持下去,有些就不得选择改嫁。
所以当时有个规定就是,如果这个女人守寡满了十五年,就可以获得朝廷的表彰牌坊,这在那时是一件对于家族非常光荣的事情。
因为当时清朝政府腐败,人民生活穷苦,所以寡妇再嫁的现象也有很多。据《两湘续修陈氏族谱》记载,在41位失去丈夫的女性中,30岁以前选择再嫁的人达到全部的百分之六十多。
虽然有些人为了生存不得不选择再嫁,但是社会的习俗还是很鄙视这类妇女,提倡对丈夫从一而终,守节的行为。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俱不坐。”意思也就是家人不能强迫妇女改嫁,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也给与了妇女再嫁的自由,但是始终没有确切的法律保障。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还规定:“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
有着这样的法律,意思也就是再嫁的妇女没有正常人的权利,会收到不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