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八个月的审判
在《明史·袁崇焕传》中记载,金军围城北京的时间是崇祯二年十一月,而袁崇焕解北京之围同时被下狱的时间是十二月,而定罪处死的时间是到了崇祯三年八月,也就说审判袁崇焕的时间跨度在八个月左右。
审判袁崇焕的官方是“三司会审”,也就是由大理寺(最高法院)、督察院(检察院)、刑部(司法公安)三方共同来定罪,这在当时是最高规格、最严谨的审判阵容。
首先,三方只要出现异议,就要重新复审;待意见统一后,审判初定的内容再交由皇帝钦定;如果审判不统一且坚持所持立场,则一同附奏交由皇帝裁夺。
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由最高规格的审判队伍来仲裁,因此定罪内容“相对来说”要客观许多,因此在袁崇焕的定罪里面并没有提到“勾结后金”的判决,最多就是“纵兵长驱,顿兵不战”以及“谋款斩帅”。
因此可以说明,崇祯杀袁崇焕的理由当中,中离间计的成分很低,几乎可以说没有。那袁崇焕到底因何而被处以凌迟,当然也要从罪名里一一对应寻找。
有理有据的罪名
先看三法司给袁崇焕定的大罪:
托付不效,专恃欺隐——就是指袁崇焕“忽悠”崇祯皇帝说能“五年平辽”,而能实现的举措就是在后勤粮饷、决策决断、朝堂议论等各方面要给自己开足绿灯,崇祯皇帝居然非常大气地全部应允(崇祯瞌睡的要死,袁崇焕递来了枕头)。
这不是开玩笑呀,国运攸关的大事怎可戏言。放眼战争历史,敢在君前立誓者等同于军令状,如若不成定是提头来见的结果。很显然,袁崇焕并不知道崇祯皇帝的为人以及对辽东战事的急切,简单的一句“聊慰圣心”直接把自己逼到了难堪境地。
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极具讽刺的是,当初袁崇焕擅杀毛文龙时,也给其按上了“以市米则资盗”的罪名,如今也落到了自己身上。
其实在当时的明朝九边军队中一直存在这样的“潜规则”,只不过朝廷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并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只要不出格就得过且过。但若要走司法程序,这样的罪行是一定会被拿到台面上讲的,而且也躲不过去。
这就好比我们现代人开车变道不打转向灯一样,尽管违反了交通安全守则,但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不多追究。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走司法程序的话一定会握住这样一条违规而判罚。
谋款斩帅——就是指袁崇焕擅自处决了官居平辽总兵官的毛文龙。
这里其实也能看出三司会审的一定严谨性。袁崇焕杀毛文龙的罪名确实不至于就地正法,且不经朝廷意见擅自决定,这其实是袁崇焕对朝廷赋予权力的滥用。之所以定罪为“谋款”而并不解释具体谋款内容,也实因无确凿证据。但从袁崇焕的表现上来看,确实犯了“瓜田李下”的禁忌。
纵敌长驱,顿兵不战——这一罪名袁崇焕绝对无话可说,因为皇太极之所以能绕道辽西走廊逼近京师,他蓟辽总督的身份职责摆脱不了干系。
皇太极经蒙古绕了一个大弯同蒙古部落结盟南下北京,成功绕开了袁崇焕防卫的辽西长廊。
这其实显现出一个战略眼光问题:之前的宁锦大捷已经表明清军要突入辽西长廊必然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因而合理的战术就是绕开,或者说调虎离山让宁锦防线空虚后再进攻。如果袁崇焕意识到这一层面,那他接下来的举措就是密切关注清军的一举一动,做好情报收集分析战局变化。
可惜的是袁崇焕并没有做到这一层面,从皇太极十月沈阳发兵,直到十月二十七日攻破喜峰口直逼遵化时,在关外的袁崇焕才开始派兵入关。二十多天的战局变化,身为蓟辽总督师的袁崇焕居然是做出了应急性的回援,而不是一开始掌握清军动向,这样的结果是让世人难以理解的,更是让崇祯恼怒的。
之后的罪行就是袁崇焕的骚操作了——第一次交战后陷入相持,袁崇焕居然敢请求崇祯入城内修整兵马(勤王之兵严禁进城),崇祯压着火忍了下来;第二次交战后,崇祯在反间计的刺激下将袁崇焕入狱,而此时袁崇焕的部将祖大寿立马率上万兵马撤走,这就更让崇祯凭添一份怒火。
总结
或许在当时崇祯和曹操一样都是“脑袋一热”中了反间计,但不同的是,崇祯并没有曹操那般过激立即处决了蔡瑁张允,而是将其下狱。
所以说在接下来的大半年时间里,崇祯完全有时间静下心来回忆袁崇焕的种种过往,思考他如何将此时态发展到如此局面。不可否认,袁崇焕在平辽的战事上确实有不可磨灭的功劳,但其行事做派并没有将事态往趋于良好的方向发展。
毕竟,功过相抵只适用于中下级官员;对高层来说,只有封王加爵和身败名裂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