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阶层
宋代以前的乡村管理制度
自秦汉至隋唐,对乡村基层的管理一直采用乡官制度,这与当时的田制、赋制等相结合,对保障赋役征派和乡村基层的稳定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什么是乡官?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文献通考》)。
可见,自古以来,治理乡村的乡官和郡守、县令一样,都是以“役民者”的“官”身份出现的。
在唐朝,选乡官的标准是“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干济者充”(《通典》),这些担任乡佐、里正等职的乡官不仅要有一定的出身,而且在乡村还代表着政府管理各项乡村事务,官样色彩较为浓重。
教化民户的乡官
唐朝中期以后随着土地买卖频繁,兼并现象日益严重,民户地区、阶层之间的流动趋加速,这样一来不仅使原先乡官的选拔主要来源的“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干济者”阶层随时处于变动当中,更重要的是这一流动的加速使得乡村民户贫富不断分化,使得乡官制得以存在的基础被完全破坏。
唐代宗时“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里正)量贫富等第科差。”(《文献通考》)。此时乡官不再以一种单纯“役民者”的“官”身份出现,而逐渐向含有差性质的役转变,这是职役的雏形。
到了唐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薄,送刺史检署讫,炼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轮差。”(《资治通鉴》)。担任基层社会头目的人不再属于“官”的范畴,而逐渐变成一种职役负担。
至此,作为唐代乡村基层管理者的乡官完全转变为一种职役的形式出现。到了五代时期,这一趋势愈演愈烈,职役这一“以民治民”的基层管理制度取代了“以官治民”的乡官制度,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宋朝的乡村管理制度——职役制度
宋朝的乡村
赵匡胤代周建立宋朝后,这些职役制度不仅在原后周地区继续实行,而且随着宋太祖、太宗的南征北战,国土面积的不断扩大,逐渐推行全国,职役制度在北宋完全确立。
那么职役是什么呢?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以差充。”(《文献通考》)。
这是马端临对宋初职役的描述,《宋史食货志》也有相似的记载,大体而言,基本如此,但实际上,却又比这复杂许多。
职役,又称差役,因其是政府无偿征派(除熙宁变法时期基本上都是无偿的),所以犹如一般徭役,但同时,他又代行政府的一些基层职能,如征课赋税,巡捕盗贼等,又有国家行政职能在基层社会延伸的一面,因而又具有一些官方色彩,所以称之为职役。但总体而言役的色彩更为浓重,如宋王朝对担当职役的人,特别是在乡村轮役的人的定位是“庶人”,是“以职役于官”的民户。
执行差役
北宋前期的职役一直是以差役法为主。
熙宁二年,为了解决宋王朝的各种弊病,一场由王安石主导的变革运动由此展开。在职役上的变革就是以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或雇役法)代替原来的差役法。
熙宁四年十月宋神宗正式下诏“罢差役法,使民出钱”(《宋史》)。免役法正式推行。免役法最主要的是出钱代役。
王安石推行免役法
后来随着王安石的下野和宋神宗的去世,元祐党人上台,尽废新法,在职役方面,便是罢免役法,再行差役法。
但差役之法“行之十年,州县绎骚,……天下皆思雇役而厌差役。”终在元祐八年,哲宗亲政后“诏复免役法,凡条约悉依元丰八年见制。”(《文献通考》)。免役法再次实施。
南宋继承了北宋以来的职役制度,仍实行免役法。但南宋的职役制度除了免役法之外,还产生了一种新的职役方式一一义役。
义役最初是役者民户自己创造的一种职役方式,义役内容主要体现在自主排役和集资集田助役两个方面,就是役者民户之间通过互助,以集资买田以供役的方法,给当役民户一定的钱或以钱买置义田,以义田租金以供役,这种自创的义役,能自主排役,使职役的主控权归为民户自己掌控,不再为吏人所欺。
民户商议集资买田
因为义役有一定的优越性,后来南宋政府也参与到其中,积极推行义役法,此法一直实行到到南宋灭亡。
由上可以看出宋朝职役制度是一直变化的,中间虽有小波折,但大体经历了差役法——免役法——免役法、义役法并行的变化。
富民朝廷之间的博弈与职役制度的变化发展
一、富民的产生与特点。
中国传统社会中“民”在中国经历了从先秦依存于“部族‘’到汉唐出现“豪民”,唐宋以来崛起“富民”,近代以来逐渐形成“市民”的历史进程。
唐宋富民阶层的产生,得益于两个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二是土地的私有。
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民户富有起来,而唐中期以后由于均田制的破坏,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土地买卖和兼并愈来愈多。这些握有财富的人纷纷购买土地,积累财富的人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即“富民阶层”。
尤其是到了宋朝随着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土地不抑兼并”政策的出现,使“富民”阶层进一步崛起,导致其成为社会财富尤其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
虽然富民财资丰厚,但在政治地位上与普通民众一样,没有特殊权利。所以,富民又与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群有着根本区别。宋代的富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是“占有财富又不享有政治特权”的一类群体。
在宋朝,官府实行依资产划分户等的制度,把民户细分为主户与客户,主户拥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客户没有土地,也不承担税务。因此,那些在乡村中拥有大量土地,却没有国家政府免税特权的上等主户——富民就不只成为了国家赋税最主要的缴纳人,也成为了各项职役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宋朝职役制中的役者主要是富民阶层。
二、富民与朝廷在职役上的博弈。
宋朝职役制的变化从表面看是朝廷单方面颁布的结果,但从深层看实际上是富民与朝廷博弈的结果。
唐中期乡官制解体以后,国家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转,维护他们重要基础——乡村社会的稳定,基层管理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而此时作为乡村主体之一的富民逐渐壮大,俨然已成为乡村社会一个重要的新兴阶层,这一阶层的兴起同样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维护其财富基础的制度保障。朝廷和富民这一上下联动,使乡官制最终为职役制所取代,成为宋代最主要的乡村管理制度。
宋初的职役主要是以差役的形式出现的,这样一种形式既满足了国家上层对于财源、基层稳固的需要,而且以“役”代“官”,不仅免去了国家俸禄的支出,更重要的是以民役民的方式使他们不用担心地方专权之类的事情发生,民户的轮役也省去了乡官逃逸的担忧。
对于富民而言,虽然他们充当役者是一种国家无偿劳役,但他们行使的却是代朝廷管理的乡村的职责,使他们或多或少的获得了参与乡村管理的机会,这不仅使他们可以通过管理乡村事务维护自身财富基础不受到权势阶层的过度侵害,更重要的是,通过充当役者,成为乡村事务的管理者,使他们的地位得到一定的认可,因此他们也更为积极的参与到乡村事务当中,形成“人所愿为”的现象。
但随着但随着宋朝政府三冗问题的显现和岁币岁贡的重压,财政吃紧使国家把手伸进了乡村民户的口袋里,民户逃逸现象的不断增加使得乡役渐为重役,特别是对于富民阶层,他们大多担当里正、户长、耆长一类维护乡村治安、征税派役的重要乡役,乡役的渐重首先就体现在他们身上,他们不断的替逃户交纳赋税,还要承担政府不断下派的繁杂差役,使他们安身立命的财富基础受到严重威胁,这样一来也富民开始逃役。
富民靠其财富力量多与佃户和乡村贫下民户结成经济共同体,出现“诸州逃民非实流亡,皆规免租税,与邻里相囊橐为奸耳”(《宋会要辑稿》)。
富民与佃户和贫下民户关系十分紧密
他们互相庇护使国家的税役征派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尽管政府也会采取严厉的措施打击这种行为,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政府为了保证财源与他们相妥协,在这二者的共同作用下终使国家不得不调整,由此替代差役法的免役法应运而生。
南宋的义役法的实施,是富民在职役制上为争取自己利益与朝廷抗争的又一次变通,南宋时期政治军事环境的严峻,使国家财政日渐窘迫,于是朝廷加重了对富民的盘剥,于是富民阶层为了缓解职役的压力自创了义役法。
义役对于稳定政府税源和乡村秩序起到了相当大的作为,政府也乐于民户都行义役,但义役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种富民自治的形式,这是与国家强化乡村控制的目标相违背的,因此政府总是试图把义役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当中,随着义役的不断扩大,政府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义役推行当中,各地的郡守县令成为了推广义役的主导力量,他们不断介入义役管理当中,使政府重新掌握了乡村的控制权,变富民自救行为为政府役法变更。
然而于富民而言,政府的过多介入使他们对义役的掌控权不断缩小,给民户以一种压迫感,使义役失去了原本是灵活应对的色彩,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的不当干预,将义役田产视为公产,以法令形式加以约束,反而限制了义役的发展,最终最终使义役随着南宋的灭亡而彻底消散。
由上可以看出,富民阶层的崛起,成为新的食利阶层与国家共同分割财富的事实使政府无法淡然,政府不断下发一系列的诏令限制职役人管理范围,并一再加强对乡村的控制,同时为掌控更多的财富,政府不断加重乡役扩大财源,这些无疑都极大的触动了富民阶层安身立命的财富基础,富民利用他们通过财富、担当职役人等积攒下来的影响不断扩大他们在乡村中的势力,与朝廷展开了一系列的博弈,这其中固然有起义反抗等极端手段,但更多的是出于地主阶级共生性的考量,与政府不断协商博弈,通过变更役法,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
结语:
宋朝乡村职役制度的不断变革发展,实际上就是富民阶层与国家争夺财富和乡村控制权的过程。宋朝政府虽然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和限制富民的发展,但随着经济力量影响的不断扩大,富民阶层实力的不断增强,富民也更为积极应对职役的变革并参与到政府的役法改革中,因此富民与朝廷的不断博弈对宋朝职役制度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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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参考资料:《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宋史》、《资治通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