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对肉类食品的食疗、食补功能及动物油脂的应用也有一定的认识。庞大的消费需求有效地刺激了肉类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宋代不少地区开始大规模养殖畜产品,尤以南方地区养鱼业的发展最为明显,有效地推动养殖技术的发展,为宋代及以后养殖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一、宋代肉食品的加工与消费
1.宋代肉食品加工
肉食的深加工有利于肉食较长时间的储存,吃起来也别有一番风味,而且也便于运输,例如鱼干、肉酱、脯、鲜、鲞等。在汉阳、武昌“不加盐,……再往江西卖之,一斤近百钱”。这种被称为“淡鱼”的鱼干,就是当地人经过腌制、晾晒等加工程序后制成的,最后运输到江西贩卖。相比鲜鱼来说,运输距离大大增加,“一斤近百钱”的价格也是比较高的,因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另外还有各式各样的肉酱、脯、炸等,都是宋代肉食品深加工的代表。在宋代,鲜是一种既普遍又相对高级的肉食。从以上人们互相赠送鲜的情形中,可以感受到蚱在宋代似乎是较为常见的东西。
据《东京梦华录》记载,“每岁腊中,家家造鲜,使可为卒岁计”。但紧接着又说:“有贵客,则设老酒、冬炸以示勤”。
虽然陈设冬蚱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勤劳,但也是招待贵客时必不可少之物。此外,高官蔡京的库存中就有黄雀鲜一项,“黄雀炸自地积至栋者满三極,他物称是”。
以蔡京的身份,居然对黄雀鲜如此青睐,说明黄雀炸当是众多蚱中较为珍贵的一种。可见原料的不同,鲜的价值差别也很大。宋代城市中,也有专门从事买卖和肉食品深加工的店铺。鲞就是一种经过加工的干鱼或腌腊食品。南宋时,杭州“城内外鲞铺,不下一二百余家”这类肉食的生产、消费之盛,可见一斑。
2.宋代社会上层的肉食品消费
在古代社会,肉食是较为难得的副食,因此,食肉就成了富贵的象征,甚至成为做官的代名词。
相班超者曰:‘虎头燕额,食肉相也。’以此知古人以食肉为贵,食肉为难得,比之后人简约甚矣。”
因为难得,所以只有富贵者方能食肉,相面的术士也常常称那些有富贵相的人为“食肉相”,以显示其身份的尊贵。史称:“……有群羊甚富……”从史料记载可知,姜八郞将要富贵的表现就是拥有“群羊”。可见,富贵人家也是以能够食羊肉为荣。另外,从食肉的多少也可判断人们身份的差异。“李文饶一生食万羊,而世有终身不知肉味,偶得一肉而梦羊踏破菜园者,命不同也。”文中所举例子不免太过极端,但身份地位不同,食肉量的差异却非常明显。“鱼稻宜江淮,羊面宜京洛。”
从这句话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宋代南、北方肉食消费的差异,而羊肉消费在北方地区的重要地位更是显而易见。在宋代,羊肉在皇宫中的地位更是特殊。“御厨止用羊肉”甚至被纳入祖宗家法。宋神宗时期,御厨一年消费的肉食量为“羊肉四十三万四千四百六十三斤四两,常支羊盖儿一十九口,猪肉四千一百三十斤”其如此庞大的消费量,与古代相对较低的生产力并不相符,如果再算上其它的肉食,皇宫中每年消费的肉食总量无疑将更加巨大。
宋代皇宫中不仅肉食的消费量大,消费的肉食也是各种肉食中的珍品。宰杀和食用羊盖肉相当奢侈和浪费,但在宋代宫廷中,似乎并不少见。
真宗时,“祀汾阴日,见一羊自掷道左,怪问之,曰:‘今日尚食杀其盖。’真宗惨然不乐,自是不杀羊盖。”而到宣仁皇太后时期(英宗皇后),“御厨进羊乳及黑儿肉。宣仁蹙然动容曰:‘羊方盖而无乳,则懐矣。’又曰:‘方黑……不得宰羊黑以为膳。”
真宗时,已下令禁止宰杀羊盖,而到宣仁皇太后时,所供膳食中依然有羊黑肉。
可见在此期间御厨宰杀羊盖的行为并没有被完全禁止,而宣仁皇太后的禁杀令也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隆兴元年孝宗宴请大臣时,所食用的菜谱中,就有羊盖肉的身影,这就是重要的例证。
二、宋代肉食品消费的特点
宋代地域广阔,自然环境复杂多变,人口众多,商品经济发展迅速,肉食品消费的数量和种类也大大扩展。因此,宋代肉食品消费便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简而言之,宋代肉食品消费的特点有三个:
第一,阶级性古代社会阶级层次分明,各个社会阶层所处地位不同,其经济实力差别也非常大。虽然各阶层对肉食品消费的态度和数量差别明显,但总体来看,以皇室贵族、官僚士大夫和地主阶层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消费的肉食品较多,而作为被统治阶级的的普通百姓的肉食品消费量较少。
皇室、贵族在肉食品消费方面的具体情况已在前文多有论述,例如:关于御厨每年肉食品的消费量。史称,“羊肉四十三万……猪肉四千一百三十斤”这些数字毫无疑问都非常巨大。皇室、贵族肉食品的消费量不仅十分巨大,所消费的肉食品也是各种肉食中的稀有品种。宋代普通百姓肉食的消费量比较小。
古人常称那些富贵的人有“食肉相”,宰相张齐贤也是在富贵之后才有足够的财力消费大量的肉食品,显然在其未做官之前肉食的消费量比较少。滕元发少时在寺院修业,曾偷偷宰杀寺院的狗来吃,并作《滕元发偷狗赋》。显然,作为一般人,他并没有太多财力支撑自己的肉食消费。就算到现在,普通家庭也不可能做到每天都食用肉食,宋代的普通百姓就更不可能实现了。
第二,地域性宋代肉食品消费受地域影响相当明显。总体看来,北方地区对猪肉、羊肉消费居多,南方水产品消费量大;沿海地区水产品消费量要大于内陆地区。南方气候温润,水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不论是水产品的捕捞还是养殖,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靠水吃水”,产量丰富的水产品就成为南方地区普遍消费的肉食品。第三,季节性宋代肉食品消费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不少肉食的消费时间并不能由人自行决定,而要受到季节的影响。不过,受季节影响较大的肉食,多以南方地区的水产品为主。
例如:福建、浙江地区的人“喜食蛙”蛙类受季节的影响就相当大,冬天自然是无法食用,只能以其它的肉食代替。另外,宋代还有不少肉食的消费受季节影响较大。例如:給蜊、河脎、榜蟹等等水产品。反季节的肉食产品价格相当高,高昂的价格会降低人们的消费欲望,这些肉食品的消费量必然就会受到影响。而在收获的季节,这些肉食品的消费量又大幅增加,使得宋代肉食品消费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三、宋代肉食品消费中政府角色分析
出于税收、保护农业生产的需要,宋政府对肉食品消费进行一定的干预和引导,对宋人肉食品消费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一些政府政策自身所具有的矛盾性,使政府保护耕牛的措施大打折扣,对宋代肉食品消费也产生一定影响。
1.政府对肉食消费的干预
肉食作为宋代重要的副食品之一,在社会日常消费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需要政府的规范与管理,而政府经济干预的方式多以税收的形式实现。一些祭祀兴盛的地方,作为祭品,每年要消耗掉大量畜产品。于是,地方政府便因地制宜,对用于祭祀的畜产品征收税钱。对于长途运输贩卖的肉食产品,政府通过关津度口也要征收一定的税钱。黄州(今湖北黄山)税物每有三淡鱼船,则一日课利不忧”。因为这些淡鱼价格较高,政府税收也相应提高。
在黄州(今湖北黄山),每天三船淡鱼所交纳的税钱,就可以完成政府一天的税收计划,可见税收之重。除了经济干预,宋代政府还会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经济干预。主要表现是以强制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规范人们的消费行为,使其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大观年间,有臣僚言:一头牛肉重斤计,可以卖贯,超出牛价倍左右!担心因利益巨大民间纷纷杀牛,希望朝廷规定:“凡倒死牛肉,每斤价直不得过二十文”。
政府害怕因为杀牛卖肉利润过高,导致百姓大量杀牛,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因而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手段,规定牛肉的价格,对人们的肉食消费进行干预。宋代政府甚至会通过调查官员的肉食消费情况,对官吏实施监督。史称“蒙城高公泗师鲁……意郡僚买羊肉食者必贪,将索买物历验之”。绍兴末年,吴中地区羊肉价格极高,泗师鲁便以群众消费羊肉的状况,作为判断官员是否廉洁的标准。
2.政府政策的矛盾性分析
在宋代,耕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工具,为政府所重视,保护耕牛是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宋政府严禁宰杀耕牛,对违反政府规定,私自宰杀耕牛的行为施以重刑。例如,淳化二年(年)诏说:“屠牛马驴狗以食……犯者斩。”宋政府严令搜捕京城中私自宰杀、买卖、食用牛、马、驴、狗肉的人,犯法者一律被斩首。可见,刑罚之严酷,连那些隐匿不报,租给“恶少”邸舍的人也会受到牵连。
如前所述,宋政府禁止宰杀耕牛,但是宋政府在军事上需要大量的牛筋、牛角、牛皮等物资却也是事实。据记载,“造作弓弩,必用牛筋”岂可见,制作弓弩之类的军事器械必须用牛筋作为原料。因边事的需要,一次就要求供应牛马皮一万张,数量确实非常大。而面对此类紧急需求,仅仅靠政府在全国各地搜集老死、病死牛、马的皮革,不论是从成本还是从收集时间上看,都不现实。因此,必然会有大量的耕牛被宰杀,这就与政府保护耕牛政策的初衷正好相反。民间往往杀牛取皮、筋角纳官,并田产、牛具,伐桑、拓,毁屋以应副军期,即非役法所致”。
章惇认为,为了反对免役钱,司马光所描述的百姓因纳免役钱而被迫“拆屋、伐桑以卖薪,杀牛以卖肉”的情况言过其实。但同时章悼也承认,在军事频繁的边境地区,确实存在因急需牛皮、牛筋、牛角等物资,而逼迫百姓杀牛的现象,宋政府政策本身的矛盾性确实已经造成了相当的恶果。
总结
肉食品消费的安全与卫生问题,不论在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都不能被忽视。宋代肉食品消费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宋人食用野味和死亡牲畜的行为,商人为谋利所采取的不法行为,以及肉食品消费的禁忌问题,都是影响宋人肉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达到保护耕牛的目的,政府或强制要求,积极干预;或积极宣传,加强思想控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宋代肉食品消费的种类和数量施加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宋政府的某些政策本身就存在着矛盾,实施过程中自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甚至事与愿违,起到相反作用,这些都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
参考文献:
《东京梦华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