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为了实现富国强兵,他任命李悝为相,在魏国进行变法,李悝是战国初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魏国的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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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尽地力之教”。
李悝为魏文侯制定了发展农业的政策和规定。首先,他要求农民在播种时必须同时杂种五谷,以防备单一种植遇到灾害时无法补救。其次,他强调要督促农民及时耕耘、除草、收获,防止恶劣天气对庄稼造成损害。再次,他主张在农民的住宅周围广种桑梓,多种蔬菜,在田间地头利用每一块空隙地带种植瓜果等作物,增加农副产品的收入。
由政府部门制定如此细致的农业生产政策,推广全国,这在我国古代是第一次,除此之外,为了使农民能够尽力于农业生产,李悝还推行不违农时、与民休息的政策,保护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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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平籴[dí]法”
李悝认为,粮价太贱,农民入不敷出,生活就会发生困难,农民一但出现贫困,国家也就会因此贫穷;而如果粮价太贵,城里居民负担不起,生活也会发生困难,大量外迁,从而也会造成国家力量的削弱,所以粮价无论贵贱,对国家的伤害是一样的,因此,政府应对粮价进行宏观调控,即“平籴法”。
规定政府根据当年的农业收成的情况,好年成按不同的等级出钱买进一定数量的余粮,坏年成按不同的等级卖出粮食,以此来平抑粮价,这既保护了个体农民的利益,也维护了一般消费者的利益。
平籴法的推行,有效地稳定了魏国的社会秩序,促进了魏国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它是后来历代王朝推行均输法、常平仓等经济措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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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颁布《法经》
李悝参考当时各国的法律,制定并在魏国颁发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其文字内容可考的较为系统完备的刑法法典。
《法经》的内容共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的原文已经散佚,《晋书•刑法志》则对其内容有简单的介绍。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和《贼法》排在《法经》六篇中的头两位。
其中“盗”是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是指对人身的各种伤害;其中《囚法》是关于“断狱”的法律;《捕法》是关于“捕亡”的法律;李悝在《法经》的《杂法》中规定了各种惩处的办法;《具法》是关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的规定。
《法经》是一部相当完备的成文法典,在当时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商鞅从魏国入秦,在秦国进行变法,就是带着这部《法经》去的,后来秦国的秦国的《秦律》及上秦制的《汉律》,也是在《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修订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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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食有劳而禄有功”
李悝认为,要达到富国强兵,就必须做到“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只有这样,才能够招徕四方的人才,李悝的这一政治主张,在魏国基本上得到了实行,为职官的选拔和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局面。
战国初期,魏国政坛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人物,像翟黄、吴起、西门豹、乐羊等人,都为魏国的发展作出了各自的贡献,这与魏文侯听从李悝的建议,推行任贤使能的政策有密切的关系,此外,这项措施的实施还有效地加强了正在发展中的魏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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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李悝的变法,魏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国力迅速增强,还从秦国手中夺取了河西地区,并借道赵国攻打中山,成为战国初期最强大的国家。
李悝变法中所倡导的发展经济、推行法治以及任贤使能等等改革措施,在后来的各国变法中都一再体现,成为战国早期变法中最为成功的典范,为推动整个战国变法运动的深入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