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甲制度
保甲、乡约制度在明朝就有,由于王朝末年破坏,百姓流离失所,荡然无存。多尔衮为维护地方统治,在汉官帮助下,恢复保甲制度。各个乡村以10家设1名甲长,100家置1名总甲长。如果发现“逃人及窝逃之人”,两邻、十甲长、百甲长,都要照“逃人定例治罪”。
凡是发现有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报告甲长,甲长报告总甲长,总甲长报告所在府、州、县衙门,最后报告兵部。如果发现有1家隐匿,其他邻佑9家及甲长、总甲长不行报告“俱治重罪,决不宽贷”。这种制度名为保甲,实际上是从每个家庭直到地方衙门长官,无一能躲避。所以,一名逃人扰乱一个地区的安宁,每天百姓和各级官员都如坐针毡。扰民之甚可想而知。
(2)处置窝逃
逼民投充致逃人普遍出现。据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初五日统计报告,在“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这数万人逃出,必然有所投靠。因此,窝逃不可避免。鉴于这种严重情况,多尔衮恨之入骨。决定对敢于窝逃的“愚民”加以严厉制裁,所谓“更定新律,严为饬行”。定律是:“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隐匿犯人,从重治罪。其家赀无多者断给失主,家赀丰厚者或全给,或半给,请旨定夺处分。首告之人将本犯三分之一赏给,不出百两之外。其邻佑九家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如果“隐匿之人,自行出首,罪止逃人,余俱无罪。若邻佑、甲长、乡约举首,亦将隐匿家赀赏给三分之一,抚按及地方官,与考查之时,以其查解多寡,分其殿最”。当年七月,加重治理窝逃罪行,如果“逃人自归寻主者,将窝逃之人正法,其九家及甲长、乡约俱各鞭一百、流徙,该管官俱行治罪。
今定逃人自归者,窝逃之人及两邻流徙,甲长并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该管官及乡约俱免罪”。这样,窝逃者反而比逃人罪更重。顺治六年(1649年),多尔衮也觉得“逃人法”对窝逃者处罚“未免过重”,进行修改,规定:“自今以后,若隐匿逃人,被人告发,或本主认得,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其左右两邻各责三十板,十家长责二十板。地方官俟计察时并议。若善为觉察者,以俟计察时并叙。逃人自归其主,或隐匿者自行送出,一概免罪,有亲戚愿赎回者,各听其便。”
总之,满洲贵族维护落后制度,并奴役他族的民族压迫政策,很不得人心。特别是在京畿等河北地区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吴三桂反叛时,在北京鼓楼西大街两黄旗交界的杨启隆等数百人图谋起义,就是家奴的反抗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