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犯会有什么样的下场呢?相较于现在的刑法,是更轻还是更重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如果是在周朝或者秦朝,就要看犯的身份是什么样的。如果是奴隶主对自己的奴隶犯下了这样的错,那么不好意思,啥事儿都没有,没有任何的惩罚。如果是奴隶对自己的奴隶主这样做,那就是犯上作乱的行为,属于伤害自己的奴隶主,不死也得脱层皮。
进入汉朝以后,对于这方面也没有太大的加重。一般而言,对于当官的就是免掉职务。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也就是关上两年。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你看和王爷的女儿嘿嘿嘿,不也没有啥大事儿吗?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结果被免职。和其他差不多身份的人,就是免个职,也没啥太大的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汉朝极其注重孝道,要是在守孝期间发生了这种事,那就直接死刑完事儿。
如果是唐朝,那风气就要开放的多。如果是,那就每人关上一年。如果是有家有室的,那就关上一年半。如果是采用暴力手段,那就关上两年。
到了宋朝以后,甚至觉得将犯关起来,简直就是浪费粮食。就将惩处改成了杖责,一般而言,就是脊杖20,说白了就是挨上20大板。当然,如果倒霉遇见了女方有权有势,那就还可能会被抓去充军。
所以,总体来讲,唐宋以前,基本上的话,称不上什么大事情,尤其是对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人而言。
到了元朝,罪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了。因为元朝明确规定,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罪来认定,女方不受到处罚。当然,元朝认定幼女的标准也比现在严格,10岁以下才称为幼女。
到了明朝,基本上来说就是皇帝说了算,挨板子蹲大狱起步,凌迟封顶!要是皇帝一时兴起,无罪释放那也是可能的,要是情节极其恶劣的,那就等着凌迟吧。比如成化十三年,一个叫桑冲的人,这哥们儿玷污良家妇女182人,最后被皇帝亲自下令凌迟处死。
到了清朝,《大清律》中规定:凡是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即诱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绞刑;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说白了就是,挨的板子翻倍了,而且男女双方都要承担责任了,要视情节太恶劣,那就直接判绞刑。嗯,总之,还是会留个全尸。
所以嘛,在历朝历代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大家平时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一时被欲望所蒙蔽,犯下不可饶恕的事情。
我特意查了一下史书,古代法律中对罪的定义以唐朝为分界点,处罚上比现代狠多了。在唐朝之前是没有明确定义的,从唐朝开始,才在法律上正式定义,并在历代不断完善。
唐朝以前怎么处理犯?自商周时期到魏晋南北朝这段历史中,对于罪,是没有这种说法的,一般是把和行为归类在一起处理的。
比如《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行宫。
这意思就是说,男女之间如果产生不正当的性行为,男的要处以宫刑!但是没有明确说怎么处理。
秦朝到魏晋南北朝,都把和归在一类,处罚上要么是宫刑,要么是死刑,刑罚还是比较严厉的。
三国时期魏国的《魏书》就曾记载:男女不以礼交,皆死。
这个是针对行为的,凡是发生行为,男女双方都要处以死刑,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从古代一些典籍、史书上的记载来看,对于行为的处罚,也是因人而异,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方式,有些官员会将男的处以死刑,有的则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
唐朝及以后对罪的处罚从唐朝开始,针对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义,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统一的处罚方式。
据《唐律疏议名例》记载: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後遂和可者,亦是。
这是对罪的定义,规定了如果中途就范的话,不算,算。另外对男女这方面的案件做了分类,分为:和奸、、媒奸。
这和奸就是的意思,但这媒奸是啥意思呢?其实就是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而产生行为,至此,对男女之事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的分类和定义。
在处罚上相对来说,唐朝是历代最轻的,但是也要视情况而定,情节严重的也是处罚严厉的,据《唐律疏议》记载: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这是刑罚上的处罚方式,就是说的行为,男女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妇,这女的得判2年,罪要罪加一等,也就是3年以内有期徒刑。
但同时也对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单独的规定,处罚也十分严重。对于一些乱伦的行为以及对已有婚约的女性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况处以杖、笞等型,严重的直接处死。
到了宋朝,单独针对罪做了进一步完善
据《宋刑统杂律》记载:应有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唐朝对于普通的案件,基本上还是以劳动改造为主,但是从宋朝开始,处罚就开始十分严厉,直接处死。
到了南宋时期,对这个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据《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记载:
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进一步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幼女罪这块,对于10岁以下的幼女,宋朝的法律规定是要流放三千里,发配到偏远地区流放的,即使没有成功,也要发配500里流放,如果对女方造成伤害,直接处以绞刑。
罪在宋朝,不一定全部处死,还是有很多没有处死的案件的,但是到了元朝,这处罚就一个字:死。
据《元典章刑部》记载:诸三男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元朝增加了轮奸行为这类犯罪,并且凡是参与了的男的,全部处死,受害女方不受处罚。在幼女罪这块,元朝也是一个字:死。
《元史刑法志》记载: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按照这个规定,幼女的,直接处死,没有余地。至于未婚女性的,要打170棍,这个打完之后只有两种结果:残疾或打死!
到了明朝时,重八兄向来是搞严刑峻法的高手,对于罪,在明朝法律中也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
据明朝法律规定: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有夫之妇,要判绞刑的,同时对家暴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如果丈夫对妻子进行家暴,造成死亡的,要判绞刑的。另外,明朝把“幼女”这个标准从10岁提高到12岁,只要是12岁以下,都算幼女。
清朝的时候,在处罚上也十分严厉,即使没判死刑,也跟死差不多。
据《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记载: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在清朝,罪的结果有三种:斩立决、绞监候、给披甲人为奴,绞监候相当于死缓,给披甲人为奴这简直生不如死,可以说也非常严厉。
总结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罪的定义和制定明确的处罚,开始于唐朝,而唐代的那部《唐律疏议》也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自唐朝以后,历朝历代在其基础上不断完善,针对犯罪行为做了更加细致的分类和处罚,总体上来说,只要犯了罪,非死即残。
最后,你可能也发现了,古代的法律大多特意规定了,“有夫之妇”的直接处死,对于没有婚约或者未婚的女性,处罚力度没有那么高。
根据我个人的看法,我推测这是因为有回转余地,古人对于贞洁观念十分看重,有夫之妇她的贞洁属于她丈夫,如果被,还会损坏夫家名声,影响很大。
未婚或者没有婚约的,如果那个男的愿意把女的娶了,不会波及他人,造成更大的影响,可能是这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