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7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古道桥,古河湖水系和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活动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对象第八条保护永州古城和道县、宁远等历史文化名城。永州古城重点保护以下古城格局和历史文化街区:
(一)古城格局:体现城址格局关键要素的古城墙、城门、码头、护城河等;构成古城街巷格局的内河街、大西门巷、小西门巷、太平路等二十七条道路;构成古城山水格局的香零山以下潇水及沿线,桃溪及小石城山,西山、东山等;
(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柳子街、解放南路、老埠头等三个历史文化街区中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历史环境要素。第九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古河湖水系:
(一)芦洪市、柏家坪、沱江等历史文化名镇;
(二)涧岩头(干岩头)、龙溪、上甘棠、坦田、勾蓝瑶(兰溪)等历史文化名村;
(三)陈朝村、横塘村、虎溪村、谈文溪村等传统村落;
(四)浯溪、愚溪、濂溪等古河湖水系。第十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永州古城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内柳子庙、零陵文武双庙、朝阳岩石刻、淡岩石刻、涧岩头周家大院古建筑群、h龙塔、李达故居、《永州八记》和“永州八景”相关遗迹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一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列为保护对象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