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地主阶级内部,由于政治与经济的原因而导致财产与权力再分配的变化,也有一个比前代更形严重的“贫富”问题。有的地主,因为做官,发财致富,广置田产;有的地主,家业传至不再做官的子孙,很快就衰落破败。
土地占有上的“贫富悬绝”,必不可免地会产生贫富在赋役负担上的严重“不均”。建中时期实行的两税法,本是要“以见居为簿”,“以贫富为差”,在民户间据产“均征”。但实际上封建政府既难作到地区之间均征,更难作到贫富之间均等。富户千方百计逃赋免役,沉重的负担大都落在贫户身上。倾家荡产的农民被迫流亡,官吏们又把已逃亡的赋役加在未逃亡的农民身上,结果是“一室已空,四邻继尽”。
衡州刺史吕温在元和六年奏报:当州二十年不定户等,长期是“存亡孰察,贫富不均”,承担差科的只有八千余户,后来检括出一万六千多漏税户。元和十四年唐政府在敕文中承认:“比来州县多不定户,贫富变易,遂成不均”。官僚、豪强掠夺农民土地而不负担赋税,是造成这种“不均”的重要的经济根源。有的是“权豪贱市田屋,牟厚利,而窭户仍输赋”。有的是“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
宣宗时的制书特别提到这个严重问题:“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敕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在西北地区出土的唐代土地买卖、抵押契书上,常常有“官有正法,民从私约”的话,走投无路的农民,被迫在契书上,同意土地卖出后自己继续承担赋役。但是,唐政府的腐败,各地藩镇、地方官府与地主豪强、富商大贾的相互勾结,掠夺农民,则是加深这种“不均”,造成广大农民无以为生的政治根源。
到王仙芝、黄巢起义时,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一方面是“全免差科多是豪富之家”,一方面是破产农民“或卖柴佣力以纳税”,或“生生举债,至有卖男女以充纳官”。此外,在地主阶级内部,由于政治与经济的原因而导致财产与权力再分配的变化,也有一个比前代更形严重的“贫富”问题。有的地主,因为做官,发财致富,广置田产;有的地主,家业传至不再做官的子孙,很快就衰落破败。土地转移的速度非常快,或是受权豪侵夺,大鱼吃小鱼;或是后代子弟挥霍奢侈,日益落拓。
但是,这些家业衰微、没有免税特权的地主,官府还要照例向他们征税,这自然要引起他们对当权者的不满。有的地主文士就是为这些人向唐王朝叫喊“不均之甚”的:“昔尝有人有良田千亩,柔桑千本,居室百堵,牛羊千蹄,奴婢千指,其税不下七万钱矣。然而不下三四年,桑田为墟,居室崩坏,羊犬奴婢,十不余一;而公家之税,曾不稍蠲,督责鞭答,死亡而后已。······取彼逋责,均其所存,展转奔逃,又升户口,是以赋益重而人益贫,不均之甚一也。”
如果说土地占有的不均和地主的地租剥削主要在贫苦农民中引起对地主阶级的憎恨,那么赋役的不均就不只在广大农民中,也会在部分下层地主、商贩、手工业者、游民及少数政治失意的地主文人中激起愤懑。征收赋税、差发徭役必须均平,不得法外苛索,这是封建政府法令规定的。首先破坏法令,使上述各类人普遍遭受其害的,却正是唐王朝及其各级地方官吏。因此,在晚唐社会中,人们对官府残酷暴虐行径的遣责,往往超过对豪富兼并土地的批评。这就常常把产生贫富不均的社会根源模糊起来,认为一切都是官府贪赃枉法、赋敛不平造成的。
晚唐的许多诗、文,充分说明了这点。刘允章的《直谏书》所说的国有“九破”,民有“八苦”、“五去”,就是这样认识的,他代表了那些稍有识见、不满时政的部分官员的看法。皮日休等同情人民苦难的诗人,甚至认为“今之置吏也,将以为盗”。他在诗中说:“狡吏不畏刑,贪官不避赃。农时作私债,农毕归官仓。自冬及于春,橡实诳饥肠”。仇视黄巢起义的和尚贯休,也在诗中把酷吏的贪残看做是致乱的原因:“无人与奏吾皇去,致乱唯因酷吏来。刳剥生灵为事业,巧通豪谮作梯媒”。
由此可见,消除官吏的贪污不法,实行均等的赋敛,成为社会上最普遍也最强烈的要求和愿望。唐后期封建统治者对于贫富不均也不是没有反应。和唐前期相比,封建政府倒是更多地注意解决赋役繁重和“不均”的问题。其措施大致有:重划户等,使赋役“均平”。如贞元、元和年间多次规定三年一定户等,按等纳税;大中年间规定各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据簿差科;会昌年间规定罢职寄住别州的官吏不得称“衣冠户”,要同百姓一样差科色役。
免除欠税和当年的部分赋税。禁止两税以外的科索。允许免除逃户的赋税,不由现存民户分摊。但这些措施,往往是一纸空文。由于封建政府赋税征收总额是有增无已,地方官吏的贪污腐败日益成风,封建统治者的均税、减税就很少有什么实效,农民们是“十家租税九家毕,虚受吾君蠲免恩”,倒是权们往往从这些所谓的“均平”措施中获得利益,“忽逢恩贷,全免征徭”。特别是众多的佃食客户,更得不到什么好处,“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租)二三与半焉。”
只有少数为政清明的地方官吏在均税上有点成效。如德宗时的曲环在陈、许地区“政令宽简,赋役均平”,齐抗在苏州解决了“强家大猾”漏税、“户版不均”的问题,浙西的地方官崔郾曾“料民等第,籍地沃瘠,均其征赋,一其徭役”。元和年间的吕温,对衡州二十余年不定户等而出现的“贫富不均”,“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其他如顾少连在京畿,李翱在庐州,李方玄在池州,李则在定远县,都有类似的作为。
最有名的则是元稹在同州的“均田”,“令百姓自通手实状”,报告田亩数,然后在七县内“作分抽税,自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但是,这类个别的在封建法令范围内实行的有限的“均平”赋役办法,也常常在封建统治者内部引起尖锐的矛盾,遭到官僚贵族地主们的激烈反对。太和九年,庾威的“均税”事件就是一个典型。
当时的尚书都省是这样评论他的“均税”法的:“庾威均税之法,情实扰人。顾其施为,必有工拙。工者何也?富者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赢弱。威能尽简,并包者加籍取均,困穷者蠲减取济。税既顿异,法亦稍严,事归平一,人无冤诉。此所以威之工也。其拙何也?五县土广人奸,征簿书即隐居多,简苗即惊扰为虑,散乱村野······”。经过一番争论,庾威复官了,但其“均税”法却停止施行了。这就是个别地方官吏所搞的有限的“均平”赋役改革的命运。
唐末起义领袖的“均平”称号,就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唐后期社会上的贫富问题,主要是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以租佃制为主要形式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发展的结果。但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维护这种剥削制度的是极其腐朽黑暗的唐王朝和各地的藩镇割据势力。他们对农民的残酷政治压迫和赋役剥削,造成了广大农民的贫困、破产和死亡。因此,农民要反对贫富不均,就不得不首先反对保护这种不均、扩大这种不均的封建王朝及其赋役制度。
结语
起义领袖称号上的“均平”,就是农民这种革命愿望的反映。它的主要内容是反对贪官污吏,反对繁重的赋役剥削,实行赋役负担“均平”。因此,它与起义农民的斗争纲领是一致的,也符合那个时代人们对社会矛盾的认识水平。如果我们再考虑到起义领袖们及其领导骨干,有不少是出身私盐贩、非农民的社会下层人民、失意的“不逞之士”,考虑到王仙芝、黄巢个人有天命思想和夺取唐朝天下自立为王的封建思想,那么他们提出这种内容的“均平”称号,就是十分自然的,符合当时的社会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