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存在的最大贡献,就是证明了我国历史上确实有过一个奴隶社会。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由于历史文献以及地下资料的有限,关于商朝的记载确实靠谱的恐怕只有甲骨文了。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商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的奴隶社会,其阶级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
不管其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划分,从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来说,就是这样的。
在我国商殷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其基本阶级是贵族奴隶主和奴隶。
奴隶主贵族商朝的统治阶级是由商王及其臣僚、诸子、诸妇、侯伯、史官以及《尚书》中所说的“众感”、“旧人”和“邦伯师长百执事”(《盘庚篇》)和“百僚庶尹”(《酒诰篇》)等组成的。
商王是贵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隶主,在甲骨文中称作“余一人”,在《尚书盘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发号施令对民众或处以酷刑,或役为奴隶,并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商朝的王位继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终弟及为主,王子无嫡庶之分,皆有继位的资格,至无弟可传,然后传子。但传未弟之子抑或传先兄之子,似无定制;
多数是传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汤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庙号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远祖,从要起至示癸,绝大多数在卜辞中都能看到。
商王称祖辈以上的先人为祖母、姚某;称远祖为高祖、高妣;称父辈为父某、母某;称同辈为兄。
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区别
甲骨卜辞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这大概是由于他们辅佐商王有功,死后受到享祭,如伊尹、咸戊等是。他们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辞中称之为“昔我旧臣”(《库》1516),古代文献中又有“众”、“旧人”、“邦伯师长百执事”和“百僚庶尹”的记载。
“众”是奔走于商王左右的近臣贵戚,他们可以参与重要政事,有时可以代替国王发号施令。《尚书盘庚篇》中的“率吁众出矢言”,便是其例。
根据《左传》宣公十二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看来,《盘庚篇》里所说的“旧人”,当指世袭要职的贵族奴隶主。至于“执百事”与“百僚庶尹”,当是一般贵族奴隶主中的大小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