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承制刘贺刚考中进士的时候,就被任命为怀州修武令。
当时有老百姓喝醉了,没办法回家。和他一起喝酒的同伴就拿着他的衣服送回到他家里。结果这个人死在路上了。死者的家属就将同伴告到了官府。
刘贺说:“他都拿着死者的衣服回来了,说明人不是他杀的。”于是同伴才没有遭受牢狱之灾。
段少连推荐刘贺为将军,然后刘贺就从著作佐郎提拔为内殿承制。这个故事出自吕大防撰写的墓志铭。
按:这个官司也算不上是诬告,只不过是死者家属实在是太痛心了,怀疑这里面有事而已。如果不是刘贺洞察了实情,那同伴必然也会被冤枉没有那么容易摆脱官司。
02
原文
刘贺承制,初举进士,为怀州修武令。
民有醉不能归者,其侣得其衣以还其家。醉人道毙。丧家遂执以诉。
贺曰:“以衣还者,非所以杀也。”由是得免。
段少连荐贺可为将,自著作佐郎改内殿承制。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诉者造诬也,但痛夫毙者,故疑其杀耳。若不遇贺以情理察之,则彼负冤未易得释也。
03
段少连:北宋官员。他曾经在崇阳县任职,是能够和张咏相提并论的崇阳令。
吕大防:北宋宰相,封汲郡公。以前提到过不多赘述了。
04
呃,这种案子放在现在,伙伴至少是要负民事责任的,而且已经有案例了。
不过郑克说的这个“以情理察之”,我其实理解不了。就是说,如果伙伴放任醉鬼在外面,我多少能理解的。他为什么要把衣服带回来送回家里?按理说,晚上是不是应该降温,所以更应该需要衣服?这个操作的“情理”的逻辑在哪里我真的领悟不到。
所以合适的做法应该是确认这个醉鬼的死因,然后再来厘清伙伴的责任几何。而不是直接“以情理察之”就将这个案子这么武断的完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