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指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从我们现代人的角度来看,对正常人施加肉体的刑罚是非常残忍的。但为什么在东汉末年的时候,曹操还要讨论是否恢复肉刑呢?而陈群坚持要恢复肉刑呢?我们今天就来读一读《资治通鉴》里记载的这段讨论。
01
《资治通鉴》原文
02
译文
03
收获与反思
首先我们来聊聊为什么曹操在考虑恢复肉刑的时候要征求陈群的意见?
提到陈群,就不得不提到他的祖父陈寔。陈寔就是东汉时期著名的学者,历史上也称为陈太丘。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一文中就介绍了陈群的祖父陈寔的事迹。而该文中开篇引用的《世说新语》中的“陈太丘与友期”一文中的元芳实际上就是陈群的父亲陈纪。
陈氏家族在东汉时期是颍川的豪门士族,影响力是很大的,所以陈纪当年就被大将军何进拜为五官中郎将,也曾担任过尚书令,后来拒绝出任太尉,从而被任命为大鸿胪。朝廷拉拢陈氏父子其实也是在拉拢颍川的豪族。
而陈群最早曾经在刘备任豫州刺史的时候为刘备的别驾,在一文中,曾经提到过当时陶谦病危,要把徐州交付给刘备,当时陈群就劝说刘备不要接任徐州,否则会成为袁术和吕布都重点针对的对象。刘备没有听从,但后来果然应验了陈群的说法,所以刘备很是后悔。
所以从这件事情上来看,陈群对于局势认知还是比较清晰的,是有远见卓识的。可惜当时刘备兵败,所以陈群也就离开了刘备。再之后曹操便征陈群为司空西曹掾属,成为曹操非常倚重的谋士。
之前陈纪在任大鸿胪的时候,曾经建议曹操废除肉刑,增加鞭刑和杖刑。所以当曹操在思考是否恢复肉刑时,首先就是咨询的陈群的意见。
但陈群的意见和其父亲是完全相反的,陈群认为他父亲当时提议废除肉刑增加笞刑,原本是为了发扬仁德精神,但实际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笞刑的标准不一,很多人反而原本不该死刑,但却被鞭打致死。这就导致了一个现象,就是名义上废除肉刑改为了鞭刑,似乎刑罚轻了,但实际上死得人却更多了。所以陈群把他称为 “名头轻而后果过于严重”。名头轻就是看起来很多罪不用死刑了,也不用肉刑了,所以老百姓犯了法也就不怕了。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又存在着鞭打的过重导致很多人死亡的问题。也就是本来不应该致死的罪过,最终还是造成了大量的死亡。
那么陈群所说有没有道理呢?其实这要放到当时的社会背景里去看。
要知道在中国远古时期的惩罚都是很血腥的,一般战俘都是杀掉或者用于祭祀,而直到夏代,才有了肉刑的记录,也就是历史上提到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这就已经是肉刑的最早记录了。
墨刑又称黥刑,它是指在受刑者脸上刺字,让人一看就知道此人有前科。历史上受黥刑的著名人物有:西汉淮南王英布、北宋名将狄青;劓刑是指割掉受刑者的鼻子。历史上受劓刑处罚最著名的人物当属秦孝公的哥哥公子虔(嬴虔);刖刑又称剕刑,它是指砍去受罚者的脚或是削去膝盖骨(膑骨)。历史上受刖刑处罚最著名的人物是战国时期兵法大家孙膑;宫刑又称腐刑,它是指对男子割势(阉割),女子幽闭,破坏受刑者的生理功能。历史上受宫刑处罚最著名的人物是太史公司马迁;大辟也就是死刑,但具体哪种死法却要依照犯罪情节轻重程度而定,枭首、腰斩、囊扑、镬烹、车裂……等等。
所以从远古的杀戮到了按照不同罪责处以不同的肉体惩罚,实际上已经算是一种进步了。而且从老百姓的朴素的观点来看,杀人要偿命,伤害别人也要接受等价的惩罚,这实际上也是符合民意的。而这种对人身体的惩罚一方面具有极强的惩戒作用,同时也如陈群所提到的,淫乱者就处以宫刑,偷盗者就砍掉脚,一方面不至于让他们丢掉性命,而又让这些犯罪者失去再次犯罪的能力。所以陈群认为是合理的。而且陈群的观点也并不是恢复所有肉刑,而是将强奸罪和盗窃罪来恢复肉刑,来遏制社会犯罪。
不过既然肉刑从夏代开始就已经实施了,为什么后来取消了呢?其实肉刑的取消有两个背景,一个背景就是秦朝时候的严刑峻法,甚至将肉刑施加到了士大夫身上,比如秦国的公子虔当时就被施加劓刑。秦对于士大夫阶层的严苛是引发士大夫群体的强烈不满和抵制的,所以才有了秦二世而亡。而秦末乱世,百姓生存尚且困难,还在乎肉刑嘛?所以肉刑的震慑意义就已经降低了。
而且汉朝建立后,需要大量的人力用于生产,而大量施加的肉刑会让很多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汉初尊奉黄老思想,与民生息,所以肉刑就与总体政策越来越格格不入,所以后来到了汉文帝时期,就废除了肉刑。当然历史上也记载汉文帝废除肉刑也跟孝女缇萦有关。淳于意犯罪应受肉刑,其女缇萦冒死向文帝求情,文帝爱民,说“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得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于是,“其除肉刑,有以易之。”不过从现在的角度看来,废除肉刑已经是箭在弦上,缇萦事件不过就是一个助推剂而已。
不过汉文帝的废除肉刑是代之以鞭笞,但问题在于当时的鞭笞也是很重的,一般人哪里承受的住鞭打五百下,所以很多人被活活打死。本来原来要惩罚肉刑的人是因为罪不至死,但结果是很多人被活活打死,反而比直接处死还痛苦,违背了废除肉刑的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到了景帝的时候,就又将刑罚的标准调低,变成打五百的变成打三百,打三百的变成打二百。但这又带来一个问题,要看实施惩戒的人的实施标准,打得重了,三百下也能要命,打的轻了,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这其实就是陈群之所以提议恢复肉刑的原因。
从根本上看,为什么要讨论恢复肉刑呢?根源其实还是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惩罚的梯度设置不合理。在有肉刑的情况下,相当于把可判可不判死刑的人变成了不执行死刑,只割掉身体一部分作为惩戒,起码命是保全了,所以相比以前的全部死刑要进步一些。再轻一些的犯罪才是鞭笞等刑罚。这样才有了一定的惩罚梯度。但是去掉了肉刑之后,古代是没有现在意义上的监狱用于长期关押犯人,所以也就没有所谓的有期徒刑一说,所以相当于中等的犯罪这部分惩罚就缺失了,只能代之以鞭笞,而鞭笞过重造成死亡还不如死刑直接。当然我们还听说过“城旦舂”和“隶臣妾”,城旦是针对男性罪犯的徒刑,要修筑城墙;舂是针对女性罪犯的徒刑,要给粟米脱壳。但这两类刑罚也是叠加肉刑的,比如剁脚趾之类。如果没有了肉刑,显然就觉得刑罚是过轻的。
所以在东汉末年,当社会秩序混乱,法律缺乏威慑作用,而惩戒又没有梯度的时候,必然是造成了刑罚的混乱。正是因为一方面存在刑罚的混乱,其次是没有肉刑,对于社会的惩戒度不够,所以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比较严峻,所以曹操才会考虑恢复肉刑的问题,而陈群才会站出来支持恢复肉刑,这是当时的时代背景,恢复肉刑是有其当时的意义的。
当然从后来历史的发展来看,为了解决在没有肉刑的基础上增加惩戒梯度的问题,中国的五刑发展成为笞、杖、徒、流、死这五类,笞刑是指用竹条、木板责打受刑者背部、臀部或腿部,主要针对轻微犯罪;杖刑是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受刑者脊背、臀部或腿部;徒刑是指剥夺受刑者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徒刑侧重点在劳役,罪犯相当于免费劳工,限制人身自由只是为保证劳役能正常进行的手段;流刑与徒刑比较相似,主要区别在于服刑地点远近不同,受流刑处罚的罪犯会被流放到荒无人烟或边远地区服劳役或充军;死刑就是结束罪犯生命,与原来大辟的主要区别在于处死方式不再那么残忍且五花八门,一般都是斩或绞。
当然历史的发展规律也是随着政府财力的提升,政府有财力来支出专门的惩戒的费用,惩戒的手段才会多样化,比如现在我们的惩戒已经以在监狱服刑为主了,但这种惩戒手段就是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大量支持上面,服刑的犯人的吃住等都是国家财政来做支持,各种硬件,警力的支出成本是很高的。这在古代社会是不大可能实现的。
所以我们读历史的时候,一定要站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去看待当时的决策,不能用现代的角度去看待古代的问题,文明一定是建立在物质文化都得到丰富和发展基础上的。我们现代文明不能接受的肉刑,在当时是有其存在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