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的签订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屈辱的一页。围绕《南京条约》文本的翻译,有着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
《南京条约》的翻译工作全部由英方人员承担,最主要的译员是马儒翰、郭士立和罗伯聃。《南京条约》的谈判实际上就是由这几位译员发挥主要作用的一次外交谈判。每一次都由英国人提出草案,由英方译员提出,然后与中国代表逐款讨论。中国代表有时提出“另换字样”,但结果往往是“该夷不允”。
《南京条约》谈判的过程非常耗时,主要就是由于语言障碍造成的沟通困难。中国人因为不懂外语,往往是坐等英方完成翻译,才能进行下一步,中方也因此丧失了主动权。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英国“汉华丽号”军舰上签署了《南京条约》。
但是在条约签订中因为译员的翻译水平和能力有限而使得后来的摩擦不断。
《南京条约》的第二款中文本是: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领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
耆英曾就此项条款的订立目的专门向朝廷作了解释,说英国人认为英国距中国七万余里,花上年把时间才能往返一次,务求准其家眷同来。他自己认为这个要求不算过分。英国人的要求“合情合理”,耆英的想法也“至善至仁”,便有了这第二款。只是耆英所说的只是以后出于“俯顺其情”,不再强迫英夷只准留在船上,可以上岸寄居商馆(会馆);1840年以前,广州的外国人商馆毫无例外地位于码头区。虽然穆彰阿等军机大臣“共同商榷”此条款,提出诸如“租赁、建造房屋应就各地民情,彼此出于两愿,方可相安”“租价应就现今五港口所值为准”“房屋的租赁、建造由英国管事官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英人居住应有议定界址,将来人数增添,亦不得于界址外”。他们以为这样“方可相安”,但就是这项条款为鸦片战争以后的中英关系埋下了隐患。
这一隐患最先在福州城暴露出来。1850年6月,英国领事若逊返回英国,将通商事务暂交翻译官金执尔。7月,有两个英国人(一个为传教士,一个为医生)来福州要租房子落脚。金执尔便在神光寺(在福州城内)代租房屋两间,租期半年,并把租约送到侯官县府那里用印。该县县令兴廉随即在租约上盖了印。但是附近的百姓因此闹了起来,坚决反对这两个英国人住在福州城里。福建巡抚徐继畲得知此事后,也觉得不对头。虽说关于传教士应该住在城里还是城外,《南京条约》内并未载明,但这两个英国人毕竟不是英国官员,而条约只允许“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领官住该五处城邑”,所以他们只应当作领事、管事领官之外的夷人对待,断不听其入城居住。
兴廉“自知用印错误”,立即去找金执尔讲明错误,瞩令遵约转移。金执尔提出要用照会的形式通知此事,兴廉立即引据原仪条约,给金执尔发了个照会。金执尔十分谨慎,立即将中方的照会抄下来,报告给正在广东的英国公使文翰查核。很快便接到文翰的批示:说《南京条约》里已经明文规定外国人民亦准住城邑,所以英国传教士不用搬移。
福建官员认为英国人这是睁眼说瞎话,是故意耍赖。闽浙官员十分清楚《南京条约》第二款的意思,那就是英国驻华官员可以入城居住,但是英国商人等必须住在城外港口,哪传教士就只能享受英国商人的待遇。最后他们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认为租期只有半年,便准备将这事拖上半年,即可自然解决了。但是福州百姓越闹越凶,还有一些人号召“割取夷人首级”,一些朝廷大臣也是推波助澜。为了让这两个违约住进城内的夷人滚蛋,福建官员两头受气。最后下令不准居民找英国人看病,所有泥瓦工、木匠不准给他们修理房屋。而此时又连日阴雨,两英国人无奈,终于“先后搬至夷目旧租之道山观暂住,将神光寺房屋交还,租约涂消”。
这一场长达半年之久的纠纷的焦点,到底是哪一方违约呢?中英双方都指责对方违约。此矛盾的根源还是在《南京条约》第二款,即在“港口”与“城邑”的理解上出了根本分歧。
中国方面认为既称港口而不称城邑,其不为城区无疑;既称城邑,其不为郊区也无疑。所以,中国官员对第二款的理解就是:《南京条约》规定只有夷官可以住进城内,其他夷人均不得住在城内。中国历史学家分析此事也认为《南京条约》并没有答应英国人可以入城:“本来《南京条约》并无允许英人入城之说,但侵略者曲解约文硬要进城”。那当时在华的外国人对此是怎么理解的呢?共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与中国方面完全相反的,即文翰的做法;另一种认为“港口”与“城邑”虽然对外国人来说并无区别,但对中国人来说实有区别。
其实,这个第二款就是要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人阻止外国人住在城里的大难题的。但这里就有一个疑问,当时在谈判桌上占优势的英国人为什么不在条约中写明英国领事、管事以及英国普通人也可住在城邑呢?这着实令人费解。
当代历史学家在对比汉英两版本后发现,《南京条约》这一款的中文本和英文本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英文本上明确地写着夷商和领事都可住在城邑。其英文本是:
HisMajestytheEmperorofChinaagrees,thatBritishSubjects,withtheirfamiliesandestablishments,shallbeallowedtoreside,forthepurposeofcarryingontheirmercantilepursuits,withoutmolestationofrestraintattheCitiesandTownsofCanton,Amoy,Foochow-Fu,Ning-poandSahnghai,andHerMajestytheQueenofGreatBritain,etc.,willappointSuperintendents,ConsularOfficers,toresideateachoftheabove-namedCitiesandTowns.
直译如下:
中国皇帝陛下同意,英国臣民及其家眷仆人,从今以后获准居住在广州、厦门、福建、宁波、上海的城市和镇子里,以进行通商贸易,不受阻挠和限制;通知大不列颠及各处的女王陛下,将指派监督、领事官员驻扎在上述城市和镇子里。
这就能解释文翰为什么坚持说条约中允许英国普通人住在城里了。
那英国议员当时为何要把同一个“theCitiesandTowns”一个译作“港口”,一个译作“城邑”呢?这两个词在汉语中相差甚远,不可能时抄写的疏忽。而且研究表明,对条约翻译的马儒翰是十分慎重的,他清楚条约中弄错一个字会是什么后果,所以不会是他的失误。
在《南京条约》签订后的第二年,中英双方所签订的通商善后条款再次确认了这一条约:
在万年和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居住。
…allthePortswhich,bythe2ndArticleofthesaidTreatyaretobethrownopenfortheresortofBritishMerchants…
从这可清楚地看出,这里的“港”,英文写的是“ports”而非《南京条约》中的“citiesandtowns”。由此可推断,马儒翰、郭士立等人是想当然地认为“港口”与“城邑”同义。而当时的清政府中无一人懂英文,条约的中文本又由英方译员亲自译定。马儒翰、郭士立等人对自己的翻译水平也相当自信。结果,中方以中文本条约为准,英方以英文本条约为准,那产生这样的问题也就很自然了。
《南京条约》误译的背后,就是错译的结果,这也反映了清政府与英人在语言上的障碍。时代的局限,出现这样的问题也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