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简介
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于现在的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
唐玄宗开元间(713~741)﹐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明清两朝反复“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
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一口通商”。
市舶司作为中国古代的外贸机关,见证了中国宋、元、明三朝的海上贸易之繁荣,如今,昔日的古港雄风已经不在,虽已成为过去,但是在现存的市舶司遗址上,我们还是窥见了中国历经千余年的外贸史,仍可以看到过去的辉煌。
市舶司制度的发展演变
一、唐朝市舶司
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创设市舶使于广州,总管海路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重视海外贸易,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广州设市舶使,掌海上贸易。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宁波)、温州、密州(今青岛胶州)、秀州(今上海淞江县)等地设市舶司,负责检查进出船只商货、收购专卖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罢闽、浙市舶司,职归转运司。
元同宋制,世祖时,于广东置市舶提举司,武宗至大时(公元1308—1310年)罢。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广州、庆元三市舶提举司,掌发放船舶出海公检、公凭,检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辖口岸船只事宜。
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嘉靖后,仅留广东一处。
清初实行关闭政策,对外通商口岸仅限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开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连云港)四口贸易。乾隆时仅留广州一口通商。鸦片战争后,设税务司、总税务司管理海关诸事,大权落入洋人之手。
二、宋代市舶司
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青岛胶州)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
三年,宋政府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区)设市舶务。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
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
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
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
(2)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
(3)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