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制武器。
“授银自造”,这里的“授银”是什么意思?
清代中期之前,基本如此。论铠甲,官员最高的近29两,士兵最低的只有3两。一般来说,以八旗新满洲为例,每人总共应得银子18两,甲胄、长枪、弓箭等银子8两、4分、2分、4分银子;钱6毛钱,算的这么准,再加上工时,人均收入可不是小数目。比如八旗新满应该有的武器等物品,一共折银两,二等侍卫60两,三等兰陵侍卫400两,前锋、侍卫各200两。工作、物资、银行结余确定后,旗营干部将文件、表格报工部审批。工部随即起草文件,转交有关衙门,经费交给各旗。官兵收到钱后,自行前往军需局或武装学院进行准备。
乾隆年间,还有一种情况。新置编入京城的新满营,因远道而来京城,纵赐银子,自办不易,故所用器物一律改为“官方奖励“给”,让官兵们真正得到“好处”,避免中间钱粮折算的时候出现短缺和麻烦。
自带兵器的士兵,如升迁或调任外地,官兵武器自行酌定,士兵兵器一律保留。然后由他所在的旗营领导检查质量和纯度,并根据情况定价。转给新兵使用,再从新兵应领的钱粮中陆续扣除归还原主。
2.制作武器
清朝中期以后,自备兵器的八旗官兵,大都养尊处优,腐败堕落。由于制度的限制,为了图省事,衍生了一种简单的“指付军器”的形式。在清代兵器制造史上,又多了一个“付费制”。
所谓支付制,是指自备武器损坏时间长了,或者该换的时候,自己没力气修,愿意从自己的工资里分批支付,政府经营的制造业将提供它们,官吏四时扣俸禄,兵士十二月扣钱粮。这些都编入薪册,由户部扣除。
三、自制武器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