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头脑伶俐、实践能力强的人们便利用这一时机,成为一批新兴富商巨贾,就在利益的驱使下,借贷活动便在他们的推动中逐渐发展繁荣起来。
众所周知,富人只在少数,大多穷人都挣扎于日常生活开销中,他们为了维持生计,最可能优先考虑的就是借贷,因此借贷便成为农村生活的常态。
唐代的农村借贷,根据放贷来源的不同,分为国家农贷和农村民间借贷两种
国家农贷是一种以诸色官仓为供给主体,为小农提供借贷的制度安排。从其发放时机来看,有从事农业生产前的借贷和灾荒时的应急性农贷。
前者又因农贷区域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情形是内陆地区的常规性农贷,另一种情形是针对戍边屯民、移民的开发性借贷。唐朝在开疆拓土的同时,大量征调内地军民戍边屯田,而政府会贷给他们种食、牲畜等。
从敦煌吐鲁番文书来看,从事农业生产前的借贷出现的频率远远低于救荒时的临时性农贷。换句话说,唐代的官方农贷政策是以应急性借贷为主。其中,义仓(唐后期是常平义仓)担负最主要的灾害赈贷功能,其他粮仓则作为救灾的后备仓储,其中,“赈”是无偿的,“贷”则需要偿还。
“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政府势力式微,官府放贷功能基本丧失殆尽,于是农村民间借贷转而承担了这一政府职能。按借款来源,农村民间借贷分为无组织的私人借贷和有组织的借贷。对于前者来说,一是发生在亲朋邻里等熟人间的低息或无息借贷,二是属于商业信用的高利贷。
上述借贷均以地缘或人情因素为依托,是典型的关系型信用,并逐渐发展为农户借贷的核心。后者既有专门经营借贷、组织严密的典当、合会,又有兼营借贷、无严格借贷条规的行肆、旗亭、邸店等。这些借贷组织由城市深入农村,由内地传至边疆,对唐代农村小额融资颇有助益,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随着唐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渐渐由关系型借贷向契约型借贷转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人的义利观有所改变,借贷关系中“利”开始松动,义利之间开始互渗
整体来看,唐朝前期,农贷体系中的关系型信用比较流行,到了后期不断弱化,契约型信用得到发展。主要原因有三: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唐前期,自然经济占较大比例,商品经济微乎其微,这限制了契约关系的发展,因为契约这种法律形式主要是商品流通过程的反映。进入商品流通过程的商品越多,契约关系就会越发展。唐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契约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其次笔者认为唐代的契约观念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也很大。“重农抑商”和“重义轻利”在唐代初期的社会思潮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契约关系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再次,唐前期,中央集权体制下,政府通过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用刑事手段处理违约行为,使得借贷当事人不敢轻易打官司,这也阻碍了契约的发展。
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唐代官方农贷无论是在时空分布、资本规模,还是在制度化方面都大有发展,但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唐代国家农贷不是与灾荒牵扯在一起,就是以贫户为对象……唐代缺少一套健全的金融体系,来满足老百姓借贷资本或生活需求,官府的仓粮出举或许稍稍弥补这方面的缺憾。虽然政府贷与的粮种有时仍需纳利,但总比民间高利贷利率低些。
而这种经常性,针对小农的贷粮种子,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经济,也有不小的帮助。然而,官方农贷在实践过程中,却是一种关系型信用,这大大缩小了农贷的惠及面,弱化了国家农贷的“义政”功能。
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借贷文书,可知唐代农村民间借贷朝契约型信用的演进。在关系型借贷和契约型借贷的博弈中,一方面推动了唐代农贷体系信用类型的转变,另一方面,使得新兴的“富民阶层”通过借贷关系,增强了其对乡村的控制力,开启了唐代乡村自治化的序幕。
唐代整体借贷关系发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由私人间的关系型借贷向有组织的契约型借贷转变——唐初农村的放贷主体,多是基于血缘、地缘进行偶然性、一次性放贷的地主、富商,放贷只是其“副业”。随着典当、合会的出现,唐代的农贷形式发生了变化。因为典当业是盈利性的借贷组织,通常要收取利息。
由被动借贷向主动借贷转变——以前农业金融的实施大都由天灾人祸促成,其发展,也多由皇帝颁布指令或少数大臣上朝奏议,农民大众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为政府没有健全的金融制度,民间没有集体的信用组织,所以少有农业国策和金融制度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
唐代出现的“社邑”则改变了这一现状,社邑是合会的雏形,其参与者多为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入会者虽可能暂时没有资金需求,但可未雨绸缪,具有农业保险的职能。罗愿的《新安志》记述了流行于徽州的新新安互助之社:
“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苏公谪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其后,里中社辄以酒肉馈长吏,下及佐史,至今五六十年,费益广,更以为病。”
“新安互助之社”的结社目的在于储蓄,用于将来的养老,因此具备了储蓄和农业保险的性质。
由重义轻利向利益性的转变——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往往是与名誉有关的精神境界,它更看重的是名声而非利益,即‘君子不言利。
所以不难看出这种信用文化具有明显的人伦教化的特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人的义利观有所改变,借贷关系中“利”开始松动,义利之间也开始互渗。
唐代农村借贷中的契约型信用是沟通城乡金融的桥梁,代表了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唐代的农贷体系中,关系型信用不断弱化,而契约型信用逐渐增强。通常,中国古代借贷契约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制度,而唐代是契约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
唐时民间立契技术的进一步完善,为此后宋元时期借贷契约制度的成熟奠定了基础。唐代农村借贷关系的契约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唐代作为我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一个顶峰,它的借贷契约制度也得到高度发展。通常,契约制度的广泛建立,促使。唐代的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发挥调节农村金融,稳定农业生产,安定农业社会的作用,同时也沟通了城乡金融。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信用的发展阶段,农户们通过借贷满足了自己的生活生产需求,甚至以此经商致富,与此同时,因为信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它促进资金向投资的转化并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进行循环,因此,信用关系的深化可以促使商品经济关系的深化。
唐前期,封建国家的赈贷、赈恤在农村金融中起主体作用。唐后期,农村放贷主体由国家转变为地主阶级,其放贷形式也由赈贷、赈恤转变为直接的货币、实物放贷。因为唐前期,国家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在农业经济运行中占绝对支配地位。
政府为保证财源、兵源,将贡赋收入的一部分以农贷的形式返还给农民。唐后期,均田制崩溃,国有土地所有制衰落,地主土地私有制空前繁荣,以地主阶级的地租收入为基础形成的私人高利贷资本,取代以封建国家的贡赋收入为基础实行的农贷,于是地主、富农和商人取代封建国家成为农村的放贷主体。可见,唐代的放贷主体不断由上向下迁移,由国家走向社会,而这种社会化趋势则代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唐代的农村借贷不断由关系型信用向契约型信用演变,这种变迁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它不仅加快了唐代农村的金融流转,,维持了小农生产方式的稳定,而且代表了商品经济更深层次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参考文献:《史记》、《中国通史》、《南齐书》、《新安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