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凌迟处死、五马分尸之类的刑罚可以说是残酷无比,这等制裁必须由朝廷出面代表公权力执行,任何私人都不能滥用私刑。但是在中国古代有一种罪行,如果罪名果真成立,官府会默认民间的老百姓自行处置。这种罪行叫做“私通”。那么什么叫做私通呢?这种罪名的划定是十分严格的。首先,必须能在床上抓个现行,拥有人证,其次还必须能收集到一些物证,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也就是人证物证都在,才可以定性为“私通”的罪名,缺一不可。
可是大家也知道,在中国古代的老百姓深受儒学的长期教育,最不能容忍的便是这种“私通”的罪名了。老百姓们十分痛恨犯有这样罪行的人,于是各朝各代的官府都默许,老百姓可以私下里自行处置,无需经过县太爷的审判。而且,“私通”的罪名并非仅仅是针对已婚的人,对于未婚的人,也不能做的太过头,否则也容易犯上“私通”的罪名,那后果可就惨了。
历史上各朝各代对“私通”的处罚不尽相同,其中清朝可谓是最离谱的一个朝代。秦朝时,由于秦人本就属于游牧民族后代,对于私通也是见怪不怪,觉得也没多大的事情,于是秦人对于私通的处罚是最轻的,一般老百姓犯有私通罪,只需要缴纳10金或者去当地城门守城6个月,对于大夫一类的国家官员,处罚500金,如有再犯,便罚俸禄半年,其实真算是一个宽容的朝代了。
唐朝时期,是中华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周边少数民族不断被汉民族汉化,整个唐朝都是开放包容的,对于“私通”罪也是相对比较宽松的,唐律规定,犯有这种罪行的男女,流放边境十年,不许成婚,在这十年间,根据自身的表现,再酌情减刑,允许提前回家,一般犯有私通之罪的人,都要不了十年就回家了。
而清朝,那就太不一样了。清朝法律直接明文规定,“若汉人犯有私通之罪,允许老百姓自行动用私刑,若是满人犯此等罪,则需交刑部审理后定罪”。清朝的这条律令有两大的离谱之处,第一,在前面的古代王朝之中,官府虽然默许老百姓动用私刑,但是没一个朝代这么明目张胆的说出来,清朝算是第一个直接说出来的。第二,清朝在法律面前并没有实现人人平等,汉人和满人在都犯了私通罪的时候,被分别对待,也算是够离谱的。
笔者认为,古代中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把私通看成是十恶不赦的罪行,而且官府还允许老百姓自行处置,可想而知,无论是统治阶层,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十分痛恨私通之人。但是,随着现在社会思想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慢慢无视这方面的问题,现代法律也不再有私通之罪的说法了,也许这就是进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