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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等级的划分。不同等级的城市,其职能、规模和分布各不相同,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和职责也存在着差异。故而城市等级的划分不仅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是国家从宏观上规划城市体系的重要方式。传统城市等级的划分标准有很多,城市的入口、空间规模和功能都是影响城市等级的重要因素。
然而,“政治中心城市优先发展”是帝制时代中国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政治因素的作用大于其他因素,城市的行政地位越高,能够利用行政权力获得更多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各种资源,其规模也就越大、发展也越快。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城市作为各级政权的治所,地方行政建置的行政级别与各城市的等级就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中央到基层地方政权,层层相属,形成塔形的统治网络,每一个政治层级支配者相应的空间。同时,每一个政治层级以一个城市作为统治一方的中心。
因此,每个城市都可以被看成是政治统治体系中的节点,它们成为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由于城市本身附和着这一政治体系,于是,城市也相应地形成等级系统,每个城市等级对应于某个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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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统一六国,在全国范围推行郡县制,城市成为各级郡县的治所所在,统治者根据国家政治的需要,将全国城市依次划分为不同的行政级别,地位最高的是国都,其下依次为郡、县级城市,形成了城市的国都一一郡城一一县城的行政等级体系,各城市之间呈现出明显的行政隶属关系。
此后的王朝多沿用此种城市等级体系,唐代的行政区划实行的是以州统县的二级制,其城市也继承了前代的传统,州治和县治成为地方最重要的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国都一一州治一一县治三级城市体系。
由于疆域辽阔、山川形势复杂、人口众多,为了加强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又能够适合各个地区的差异,唐王朝依据地区的充要与否,户口的多寡之差,资地的美恶之分,政务的繁闲之别,将州县划分为若干等级进行管理。在唐代,长安、洛阳、太原被称为三都,是城市体系中等级最高的城市。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唐朝统治者对城市等级的划分标准不断作出适当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至开元十八年(730),又规定:“太平时久,户口日殷。
宜以四万户己上为上州,二万五千户为中州,不满二万户为下州”,“六千户己上为上县,三千户已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而对缘边州县则区别对待,规定:“三万户己上为上州,二万户已上为中州”,“户五千已上亦为上县,二千己上为中县,一千已上为中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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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唐代州县等级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特别是唐代后期,南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州县城市的等级也有明显的变化。从安史之乱开始,北方人口为避乱而大规模南迁,南方城市的人口快速增长,其行政等级也随之提高。
此外,江南道的润、宣、越、常四州在会昌五年(845)—同升为望州,也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如常州“当楚越之襟东,居三吴之高爽,其地恒穰,故有嘉称。领五县,版图十余万。”宣州“赋多口众,最于江南。”唐代后期,许多县城的等级也得到了提升。
据统计唐后期共有410个上县,其中江南道有91,居全国各道之冠,这也反映了唐后期江南道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唐代后期,政局不稳,皇帝时常因乱而逃出长安,一些皇帝驻畔过的城市的等级因而有了提高。也有一些县城因县内有帝陵的存在,或因皇帝巡幸,或因人口增加而等级提高。
咸阳、奉先、云阳、绿氏等县皆因境内有帝陵而升为赤县。安史之乱爆发后,唐肃宗逃至灵武,并在此即位,至德元载(756)七月,改灵武郡为大都督府,上县为望,中县为上;九月至彭原郡,敕彭原郡同六雄州,县升紧、望。
当然,唐代州县等级的管理权还是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不论是府州,还是县,其等级的升降由朝廷决定,或地方州县奏请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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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白先生根据考古调查和发掘的结果,将除了京城长安和东都洛阳以外的隋唐地方城址分为大型州府城、中型州府城和县城三种类型:大型州府城,城的平面呈方形,有16个坊,每个坊由大、小十字街分割成十六个小区,十六坊面积周长近10公里,这是当时大型的州府城制度;
一般州城,平面多呈方形,四面各开一门,城内以十字街分割成四个坊,又可细分为大、小之别,大的周长6.5公里,每个坊的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小的周长4.5公里余,坊的面积大约是0.5平方公里;
小型州城和县城,大约是一个坊的面积,如今北京市属下的顺义县城,是唐顺州城,只设怀柔一县,所以顺州城实际也是怀柔县城,该城原周长2公里,方形,四门十字街;徽州在唐时初“置县时街分田字”,县城形成四门十字街的结构。由此可见,唐代地方城市在规模上分为十六个坊、四个坊和一个坊三个等级。
在唐代,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体系深刻影响着城市体系的形成发展。与西方城市不同,中国古代城市没有自治权力,城市作为各级政权的治所,是国家权力实施的集中空间,管理城市的各级官员都是中央集权制下皇权的执行者,他们的官品、权利和薪俸都是皇帝赐予的,故都以效忠于皇帝为天然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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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中央集权制下,在城市的设置和城市等级体系的建立上,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始终掌握着最高决策权。以都城为顶端的城市行政等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成为中央集权加的外在表征,各级城市成为中央加强对全国统治的层级节点,自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属关系,对于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唐代城市的建设规划管理。从微观层面上讲,城市规划管理是对城市内部建设和空间布局进行的管理,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有效实施。这种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也必然起主导作用。
一、都城的规划管理。传世文献中关于唐代都城规划管理的记载十分有限,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然而,隋代在时间上与唐代较为接近,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唐承隋制,二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而且关于隋大兴城和洛阳城的规划过程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这为我们以隋大兴城和洛阳城的规划来研究唐代都城的规划管理提供了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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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隋代大兴、洛阳的城市规划过程中,城市营建的决策、布局规划的编制、审批是重要的内容。由于都城营建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工程,规划决策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以皇帝为核心的中枢决策手中。
首先来看隋大兴城营建的决策过程。起初,隋文帝因“梦洪水没城,意恶之”,再加上旧长安城从汉至隋己历八百年,久为战场,制度连小,水皆鹹卤,始有迁都之意,但由于建国不久,政权尚不巩固,遂尚未下定决心;
在隋文帝营建新都的决策过程中高潁、苏威是两个重要的参与人,当时高潁任尚书左仆射,苏威任吏部尚书,二人“同心协赞,政刑大小,无不筹之”,“高祖将迁都,夜与高潁、苏威二人议定”,恰遇太史庾季才奏称“臣仰观玄象,俯察图记,龟兆允袭,必有迁都。”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之后,就要上报,获得批准之后,方能真正实施,这个过程就是城市规划的审批过程。城市规划的审批权亦掌握在隋文帝手中,他在《营建新都诏》就明确要求:“公私府宅,规模远近,营构资费,随事条奏。”
结语
《长安志图》载:开皇二年(582)六月,隋文帝“诏规建制度,先筑宫城,次筑皇城,次筑外郭城”,而且隋文帝认为:两汉以来,都城中“有人家在宫阙之间”的城市布局不便于事,大兴城的规划中“皇城之内惟列府寺,不使杂居”,这也是隋文帝在审批大兴城的规划时决定的。而隋洛阳城的决策、审批也都是由隋炀帝主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