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妇女本来就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可言,而身为伺候人的奴婢,其悲惨处境可想而知,尤其是婢女更为悲惨。历史上,很多婢女被视为玩物和工具,而备受其主子肆意欺凌和悔辱。她们的处境究竟如何呢?
在唐代,许多家婢成为王侯与士大夫消遣取乐的玩物。据《天宝遗事》记载,岐王在年轻时,贪恋女色,轻薄婢女。每到寒冬来临,他放着碳火不烤,而将冷手伸进婢女的怀中,靠揣摩她们的肌肤而暖手。
而杨贵妃的哥哥杨国忠亦不亚于岐王。每逢冬天,他都要挑选一批丰满肥腴的婢女组成肉阵,即众女人围坐其四周,以借她们的体温为自己取暖。
又据《钗小志》记载,南唐司空孙晟,他悔辱婢女的行径也令人发指。孙晟在每次吃饭时,便令有关婢女各执一器皿环立其身旁,服侍他进食,称之为“肉台盘”。而更有甚者,则要数西晋的石崇了。
据宋乐史《绿珠传》记载,西晋石崇不仅以豪奢名闻天下,而且其悔辱婢女也颇具代表性。据说,石崇的家宴通常是与众不同。每逢大宴宾客时,除照例有美艳家妓轻歌曼舞助兴外,还另有婢女欢笑劝酒。
如劝酒无效,凌辱打骂是家常便饭,轻取性命也如儿戏一般。一次,某丞相与将军同到石崇家赴宴。席间,石崇命婢女前来劝酒,开始两人以酒力不胜而婉拒。这时,石崇发话说劝酒不力的婢女都要被处死。
丞相不忍看到悲剧发生,遂勉强饮之,不久就酩酊大醉。而大将军则不然,他是“故不饮,以观其变”,想看看石崇究竟会怎样。没想到石崇果然视婢女性命为草芥,接连有三名婢女成为其刀下亡魂。
很显然,这场悲剧的总导演是石崇,副导演是大将军,在他们的眼里,婢女只是其寻欢作乐的工具而已,毫无人格可言。家主在婢女身上任意发泄兽欲,也是婢女悲惨命运的一个突出表现。
曹雪芹在《红楼梦》中,曾描写一批肆意侮辱婢女的衣冠禽兽。比如有身份的贾赦,尽管儿孙满堂,年事已高,但仍淫心不减,将年轻貌美的婢女“左一个右一个的,放在屋里”。又如迎春的丈夫孙绍祖,也是如此。
这虽然是文学作品,但也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在明代,浙江湖州府乌程县,有一极其贪淫的豪绅,“仆人妻,无得免于乱者”,几乎都受到他的侮辱。据说在当地,主人侮辱仆人妻女之事极为普遍。
有些婢女为保清白而抗拒不从,则往往要受到主人的报复和迫害。如苏州缙绅,他在遇到婢女不从时,他会对婢女进行惩处。轻者则被脱去裙裤“使露双股,仰天而卧,一数十,有号呼者,则再笞加数。”
稍重者则会“以绣针刺其背,或以剪刀剪其舌,或以木枷枷其颈。”在他看来,刺背、剪舌头和枷脖颈都不是重型。而对坚决不从者,“则以青石一大块凿穿,将铁链锁其足于石上,又使之扫地,一步一携,千态万状。”
还有一些婢女因不从而被迫害致死。如乾隆年间,某驸马侮辱婢女遭拒后,竟将其扒光衣服,抛置雪堆中,任其活活冻死。
此外,婢女还往往受到主母的残酷迫害与摧残。历史上,婢女总是处在两头受气的悲惨境地,一方面要遭到男主人的任意玩弄。另一方面,主母又会因她们与男主的关系,而横生妒忌,对她们施以无情的迫害与摧残。
主母对婢女的迫害往往是使用极其歹毒下流的手段,婢女受到的是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在精神方面,如为防止丈夫见色起意,主母就不许婢女理发涂脂,使她们整日蓬头垢面,还有各种无法忍受的毒骂。
在身体上,破坏手段更为恶劣。但凡夫与婢女有染,妻便脱去婢女衣服,以辣椒等辛辣之物,放到婢女的下身。毫无疑问,这一手段是极其下流、残忍的。然而,在历史上还有比这更为毒辣的摧残手段。
据《坚瓠秘集》记载,安徽亳州有一士人侮辱了婢女,其夫人不但不同情婢女,反而将大蒜头捣烂,放入婢女下体中,并用针线将其缝住。结果这事激起民愤,许多邻人都跑去衙门为婢女打抱不平。
官府闻之大怒,准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唤革工数人,携锥绳之物,欲缝妇人阴。”其后,经士人百般求情,并捐出家财,才使此事平息。
同书又载,清顺治年间,江苏毗陵有一婢女,因受主人引诱而与之发生关系,其夫人获知后,“竟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并将锁的钥匙丢到井中。婢女整天“叫号欲死”,无奈之下,人们只能请来铜匠用铁丝将锁打开。
由此可见,古代的奴婢不但社会地位极低,而且处境也极其悲惨。不但精神上要受到摧残,身体上也要遭受巨大的破坏,处境不可谓不惨。
时代不同,而制度不同,社会背景不同,奴婢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也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用“古代”一个词就能准确将2000多年的奴婢制度讲得清清楚楚。
古人眼中奴婢的准确概念《说文》中讲“奴婢皆古之罪人”,《三国志魏志毛传》中说:“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从这两条史料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概念,那就是罪徒是奴婢的一种来源,犯罪之人主要的刑罚就是发配为奴。
那么,奴婢还有什么来源呢?蓄奴是贯穿整个中国封建史的风尚,破产的自耕农为了生存会成为奴婢,而也有很多老百姓是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它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战俘、罪囚、民人投充、丁口买卖。
奴婢,并不等同于奴隶社会意义上的奴隶,它只是封建社会奴隶制的残余,在奴隶社会,奴隶不仅没有社会地位,任何人身权力,而且还要从事农业生产。但奴婢却并不是这样的,比如两汉的官私奴婢,仅是贵族家里的装饰品和仆役,并不种田。
那么古代奴婢的地位是什么情况呢?
秦汉时期的奴婢社会地位根据奴婢的从属关系来划分,秦汉奴婢可分为官奴和私奴两种。官奴属于官府所有,来源有罪人及其家属、官府所没入之私奴婢及四人为买官、拜爵、免罪而入奴婢于官府的,他们被大量用于冶铸、官府杂役、诸苑养狗马禽兽或赏赐官僚贵族,可以买卖,并有一定的价格,其衣食依靠官府供给。管奴婢的身份是终身的,甚至遗留给子孙,但也可以通过放免回复庶人身份。
私奴则属于个人说有,秦朝时数量较少,汉代日益增多。上自皇帝、下至地主、商人、庶民都蓄有私奴。私奴一般在个体家庭内充任家内服役,也有一部分用于手工业、商业。
奴婢并非没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秦律》中规定,如果主家擅杀奴婢,必须报官府批准,否则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是用其他方法“杀伤”奴婢,不管其动机、方式如何、法律将追求其刑事责任。
秦汉时期,大多数奴婢一无所有,但也不乏拥有个人财产的奴婢,从已有的史料看来,秦汉普通奴婢的财产权,不包括对土地的所有。奴婢除了有一定的财产权之外,还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同时,秦汉奴婢拥有婚姻权,一般而言,官奴婢的家庭一般是非独立性、没有生活自由的家庭、私奴婢也有自己的父系小家庭、但主奴关系并没有变化。
唐时奴婢的社会地位从唐代的诸如《唐律疏议》、《唐大诏令集》等相关律令资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他们的婚姻不能自主,没有明确的个人财产;奴婢身份一旦确定便终身难以改变。
不过,在唐代律令中,也有对奴婢生命权、健康权的有限保障。在《唐令拾遗仓库令》中则规定给奴婢一定的粮食以供维持其升级,到了唐代中后叶,奴婢的社会地位也有了些许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奴婢制度开始想雇佣关系转化,人身依附关系开始逐渐减弱。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奴婢发展的一个转型期,在其以前奴婢的数量和规模一直都是封建王朝试图控制的,因为如果存在数目庞大的奴婢,这不利于社会生产,不会增加国家税赋,政府也无法控制这些人口。奴婢制度的变化,是封建王朝朝着中央集权进一步迈进的表现。
宋时保护奴婢人身权划时代的特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的奴婢制度也因为社会文化、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宋代法律规定,人力称仆、女使为婢、合称奴婢,是被人雇佣使唤的加内服役者,是良人。其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依法受到保护。
两宋立法惩处雇主擅杀奴婢,历经从重到轻的过程,北宋立法重于唐律,南宋处罚官吏轻于北宋。宋太祖、宋太宗时用“杀人者死”之法,当时的外戚王继勋(太祖王皇后的弟弟)在西京河南府(洛阳)先后杀掉了奴婢上百人,后阿里啊被宋太宗斩首于洛阳。
但从宋真宗开始,擅杀奴婢者,不再偿命,但必须追求刑事责任。量刑的情况大致上按照斗殴误杀伤的杂犯罪从轻发落。
宋代的奴婢,不再是唐以前的贱民身份,而是属于有户籍的庶民,他们享有支配完整的人格权。仁宗时,宰相陈执中,因为杖责女使(女奴婢),被号称铁面御史的殿中侍御史赵弹劾:“”执中不能无罪,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谴,岂宜肆匹夫之罪,.......违朝廷之法。”
同时,宋代的奴婢还享有人身自由权,在那个时候,官府就已经重惩拐卖妇女儿童为奴婢者,收买被掠卖的男女为奴婢者同样获罪,反对强行雇佣债务人或其子女为奴婢,并且立法。宋代的奴婢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主人犯罪的话,奴婢不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这是此前的时代所有没有的律令。如果是典雇女使,雇主违约女使家属可与雇主对簿公堂。北宋严格规定雇佣女使的期限为五年,南宋延长到了十年。
北宋之所以出现这么特别的奴婢制度,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的驱动。奴婢脱离了自古以来的贱籍,从民事权利客体向主体转化,由同主人资财变为契约自由的,用独立人格的编户齐民,虽为良人中的最低等级,成为有限制的民事权利主体,但其整体地位提高这一变化,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拔起的一座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