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听说过古代战场有多残酷。因为战争变幻莫测,生死难料,所以有些人开小差了。那么,古人是怎么处理逃兵的呢?逃兵有什么处罚?
东汉末年的战争中,曹操集团逐渐控制了中原。曹操把他军队里的士兵都归为“士”,单独户籍,世袭士兵。士兵家属转移到许昌作为人质,如果士兵逃跑或叛逃,他们的家人将受到联合惩罚。书生之女不得嫁外,只能在书生之间。
此外,曹操还专门制定了“吴石法”。原来东汉末年的法律规定,任何逃跑的士兵都可以被官府逮捕拷问,行踪也可以被调查。曹操觉得这样的惩罚不足以威慑士兵。在《士卒法》中规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集体处死。
《三国志·魏徵·陆虞传》记载了一个在《儒林外史》出版后不久就死亡的案例。一个叫白的女人,被父母安排嫁给了一个军人。她进门才几天,连丈夫的面都没见着,士兵因为她的失踪被判断为逃跑了。负责审理的大理寺依据《儒林外史》判处白死刑。
门下省“贼曹”官员鲁豫在向朝廷奏报时,引经据典反驳说:“女子未遇夫,不成其妇,故诗经有‘未见君子,心悲;我看到的时候,心都要碎了。
《礼记》上也说,女人在丈夫的祠堂牌位前没有见过祖宗,死后就葬在娘家,因为还没有成家。这白的命还没见着,死了还不是女人的痛,法官要判她死刑。那么正式结婚怎么才能加大处罚力度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也只是在举一反三判案,所以按照儒家经典,举一反三应该从轻处罚。
《尚书》也说,“输了不如杀了人。”。白已经办理了正式订婚和过门手续,可以处罚,但是死刑太重了。曹操听了他的汇报后感叹道:“鲁豫的意见很对。他引经据典,令我唏嘘。”白从这逃出来了。
可见古代每一代对逃兵的处置可谓极其严厉和残忍!但是,统治者之所以如此严惩逃兵,正是因为他们知道逃兵是兵家大忌,也是严重影响军队士气的不利因素!
在中国古代战争中,士兵被迫充当农民。在大多数时候,当兵并没有在身份和经济上带来明显的好处。在“身有损伤父母不敢害,孝也始”(《孝经》)的文化环境下,军人如果冒着身体损伤的危险,陷自己于不孝的行为中,是很难得到精神鼓励的。所以古代统治者为了驱使士兵为自己效力,不得不严惩逃兵。曹魏的《儒林外史》并不是个例。
现在能见到的最早处理逃兵的法律是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军诫律》两篇。一种是把每五个士兵打成一个“武”,其中一个逃跑了,另外四个被罚做两年苦役。这种坐在一起的方法使所有的士兵能够为了自己的安全而互相监视,这可能是各国军队广泛采用的方法。另一个条款规定,如果他在战场上“失踪”,军队已经报告他阵亡了,国家给了他的后代抚恤金和爵位。但后来查明,他在战场上逃脱了,并没有死,所以他将被剥夺后代的抚恤金和爵位。日后回到家乡,他“以为自己是仆人”,成了国奴。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士兵在战场上夺取敌人的头颅,获得一等功的称号。国家根据所有权分配土地,并在法律和社会生活中授予各种特权。因此,整体而言,秦国军队士气高昂,被孙评为战国最强的军队。“之攻,不能迎魏之兵卒;魏之兵卒,不能遇秦之锐人。”所以开小差问题可能没那么严重,处罚也不是很重。
《唐律捕死法》将开小差罪分为两类:出征时逃跑和平时守卫驻军时逃跑。凡军队上过战场的,士兵逃跑一天,判绞刑一年,每增加一天。如果他们逃亡超过十五天,他们将被判处绞刑。如果是在战斗中逃跑的地方被斩首。平时镇守守备,带着八十人逃跑一天,加一个三天,最多三千里,不判死罪。
唐末五代,军阀混战。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温(后梁太祖)命令士兵们把军号纹在脸上(然后用墨水涂上),并在路口设置岗哨进行清查。任何被发现有纹身的逃兵都会被处决。这种方法很快被大大小小的军阀所采用,也为宋朝所继承。所有士兵都被刺伤了脸,还设置了一个“逃生方法”。带刺的禁军逃跑,整天被砍头。
北宋仁宗逃亡三日,被斩首。在宋神宗北部王安石变法期间,他逃亡了七天,被斩首。这条法律一直维持到南宋灭亡,但历代皇帝经常上书赦免逃兵死罪。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匿罪一分为二的立法原则,但并未采取按逃匿日期定罪量刑。《军法·军政》规定,外出打仗时逃跑的官兵,第一次处以100棍的处罚,并被放逐继续外出;屡犯者处以绞刑。驻守各地的士兵逃跑的同时,首犯八十棍,继续服役;再做100根棍子,送到偏远地区当兵;第三个罪犯被绞死了。
《清律》沿用了《明律》的规定,只是将两项开小差罪名的绞刑改为“绞刑待”。但在清朝后来的条例中,并没有区分外出和驻防。只要是“在营”的士兵逃跑,都加重到斩首。战争结束前投降的,被发配到各省守八旗当奴隶;战后投案自首的人依然意志坚定。
自古以来,战争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一瞬间!这一刻的背后,各种因素都有牵连。孙子兵法有云:攻城为下,攻心为上。而开小差就是动摇军心的最大问题!正因为如此,统治者才会不遗余力地加强对逃兵的惩罚!